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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建设局、无锡市国土资源局、无锡市房产管理局、无锡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市政道桥工程建设收回住宅小区土地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市国土部门发布收回土地的公告。
  城市市政道桥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依据市国土部门发布的公告具体做好收回住宅小区土地有关工作。
  第七条 公告期满后,市国土部门应当作出收回该住宅小区土地的决定。
  第八条 住宅小区土地的实际收回面积,由市国土部门按照市规划部门确认的红线范围确定。
  第九条 收回住宅小区土地实行货币补偿。
  补偿标准按照该住宅小区土地实际评估价和实际使用年限折算。
  对收回土地上的构筑物、绿化、设施等,经评估后,一并予以补偿。涉及拆除小区围墙的,按原标准予以及时恢复。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被收回人签订补偿协议。
  该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补偿协议由建设单位与该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该住宅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补偿协议由建设单位与该住宅小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签订。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支付补偿款的时间,应当在补偿协议中约定;未约定的,应当在土地收回实施完成后一个月内全部支付。
  第十二条 补偿款属于该住宅小区全体业主所有。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补偿款由业主委员会管理。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补偿款由该住宅小区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局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区房产管理局应及时将补偿款交由该业主委员会管理。
  补偿款的用途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区房产管理局不得将该补偿款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被收回土地的住宅小区用地范围调整后,所涉及业主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需要变更的,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四条 依法收回住宅小区土地使用权,被收回人无正当理由拒不交出土地的,国土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补偿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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