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建设局、无锡市国土资源局、无锡市房产管理局、无锡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市政道桥工程
建设收回住宅小区土地暂行办法》的通知
(锡建总〔2008〕113号)
各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各城市市政道桥工程建设单位、各住宅小区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
为规范城市市政道桥工程建设收回住宅小区部分土地并作出补偿的行为,保障城市市政道桥工程建设顺利实施,维护住宅小区业主合法权益,经研究制定了《无锡市城市市政道桥工程建设收回住宅小区土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无锡市城市市政道桥工程建设收回住宅小区土地暂行办法》
无锡市建设局
无锡市国土资源局
无锡市房产管理局
无锡市规划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七日
无锡市城市市政道桥工程
建设收回住宅小区土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市政道桥工程建设收回住宅小区部分土地并作出补偿的行为,保障城市市政道桥工程建设顺利实施,维护住宅小区业主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市政道桥工程建设需要收回以出让方式取得的住宅小区部分土地(以下简称住宅小区土地),并作出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被收回人是指被收回住宅小区土地使用权人。
第四条 市国土、房管、规划、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收回住宅小区土地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经批准实施的城市市政道桥建设工程,按照市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定点图,确需收回住宅小区土地的,由市国土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