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锡建总[2008]138号)
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局《关于贯彻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锡建总[2008]18号)要求,对我市在住宅和公共建筑项目中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工作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符合锡建总[2008]18号“第一条”应用范围的市区住宅和公共建筑,原则上均应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并与建设项目一起同时交付使用。
二、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建设单位可以申请减少应用或不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1、采用地源、生物源等其它可再生能源技术,且降低能耗综合效能不低于其它同条件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
2、因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而导致工程安全隐患且无法避免的;
3、不具备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条件的公共建筑;
4、因建筑朝向、间距等规划原因,无法满足太阳能热水系统有效日照条件的;
5、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后,对城市核心景观控制区域视觉景观产生严重影响的;
6、根据其它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不宜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
三、成立市区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工作专家组(名单附后)。由专家组负责对市区拟减少应用或不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申请进行技术论证工作。专家组设在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中心。
四、拟减少应用或不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市区项目,由建设单位和建筑设计单位共同向市建设局提出申请,提供详尽减少应用或不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书面理由和依据。市建设局组织市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工作专家组进行论证。市建设局根据专家组技术论证意见,作出是否同意申请的决定。
附件:1、无锡市区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工作专家组成员名单
2、无锡市拟不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申请表
无锡市建设局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1:
无锡市区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工作专家组成员名单
组长:
蒋方明 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中心 给排水专业 教授级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