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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四)出访团组、人员行前必须接受外事、安全、保密教育,对往访国基本情况、双边关系以及安全形势等进行充分的了解和认识。对出访任务和目的应认真研究、精心准备,以保证出访确有成效。

  (五)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人员在对外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的对外方针政策。在对外活动中应严守国家秘密,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外事规章制度。要有应急应变意识,对国际恐怖主义袭击和盗窃、抢劫、诈骗等犯罪活动保持高度警惕。

  (六)出访拟与外方洽谈的项目应符合国家规划和产业政策,并按规定事先报主管部门同意。在履行报批手续前,不得随意对外作出承诺,或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对达成的协议和发出的邀请要言而有信、付诸实施。

  五、经费和用汇财务管理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将公务出国(境)团组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出国用汇。年度出访经费和外汇支出预算要在获批准的年度出访计划范围内编制。出访计划之外的团组,财政部门不予安排经费和出国(境)用汇。

  (二)认真编制出访经费开支预算,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外交部规定的临时出国(境)人员费用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对没有固定开支标准的支出项目,要本着节约的原则,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编制预算。以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公务出国(境)团组一律向财政部门申请用汇额度,原则上不得自行支付人民币,逃避财政监督管理。财政管理部门要严把核销关,不得超标准审批经费,不得用公款报销旅游、娱乐费用。

  (三)各单位不得向下属单位、企业转嫁或变相转嫁出访费用,不得接受任何境内外企业的资助出访(经批准的国际合作培训项目除外)。

  (四)在协会、学会、商会和联合会等社会团体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因所在社会团体公务活动临时出国(境),其出访费用应由该社会团体承担。

  (五)财政部门和各单位财务部门要加强对因公出国(境)费用开支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六、纪律与监督

  (一)出访团组、人员任务完成后,原则上应在一个月内将出访情况报告报送市外事办公室;进行招商和经贸考察的团组将出访情况报市外经贸局。市外事办公室和市外经贸局统一汇总后报市委、市政府。

  (二)各单位应以适当方式定期公布领导干部出访情况,增加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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