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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十五)各单位要加强出访的计划性,应根据保障工作、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合理安排的原则,于每年年底认真制定下年度出访计划。严格控制计划外出访。

  (十六)所有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人员均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凡不按规定报批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出国(境)手续。除特殊情况外,公务出访团组、人员应从因公渠道办理出国(境)手续,严禁从因私渠道办理出国(境)手续。严格控制办理一次审批、多次出入境手续。市管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办理一次审批、多次出入境手续。

  (十七)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办理多本有效因公护照、因公赴港澳通行证。

  (十八)因公临时出国(境)期间,护照、通行证应统一保管,任务完成回国后15天内,所持因公护照、因公赴港澳通行证交由市外事办公室保管。逾期不交者市外事办公室将按规定程序吊销护照、通行证,并追究所在单位的管理责任,两年内该单位不得再派遣人员执行出国(境)任务。

  (十九)各单位在收缴因公护照、通行证时要严格查验出入境记录,并与持照人见面;将护照、通行证上交给市外事办公室时,要严格按照出入境记录填写出入境时间,市外事办公室不定期对持公务普通护照以及公务护照者抽查见面。

  三、报批程序和要求

  (一)市管领导干部参加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由所在区县政府、市属部门和单位向市政府书面请示,抄送市外事办公室,根据出访任务,分别由市有关部门初审,经市政府出国会审会集体审核提出意见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处级以及处级以下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填写《本市组团处及处以下人员因公出国(境)任务申报表》或《非本市组团处及处以下人员出访任务申报表》,报市外事办公室审批。

  (三)出访请示一般应由报送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不得由出访者本人签发。市管领导干部的出访请示应至少在出访日的一个半月前报送。

  四、出访期间的管理和注意事项

  (一)出访团组、人员应接受我国驻当地使领馆的领导和监督,遇有重要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

  (二)对外赠送礼品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出访团组、人员应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和往访国习惯提出合理的礼宾要求,不应追求过高的礼宾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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