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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五)严格控制出访国家(地区)数量及在外停留时间。出访1国,在外时间不超过6天;出访2国,不超过10天;严格控制出访3个以上国家,确因工作需要出访3个以上国家,在外时间不超过12天。以上天数均含旅途时间。出访应首选直达航班,必要的过境应按最短时间和最短距离来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不得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

  (六)参加跨地区、跨部门团组出访,必须事先预报审批部门,参团单位原则上必须与组团单位有直接领导和业务指导关系,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团组人员结构和收费合理。参团单位原则上只能随团1人。

  (七)市管领导干部因公出访按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确因工作需要,市管正职领导干部每年出访不超过一次(含港澳地区),其他市管领导干部每两年出访不超过一次(含港澳地区),但不得以此作为领导干部必须出访的理由。同一地区、同一部门的领导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也不得同时或短期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

  (八)回访至少应间隔一年进行。各单位与外方建立的各类联络机制,如无重大或紧急事务,不必每年开会或互访。

  (九)出席国际组织的例会和一般性国际会议,应权衡利弊后确定是否参与,不必每请必去。各种专业性会议,除确有必要外,市管领导干部可不出席。对邀请范围广、涉及国内多个单位和部门的国际会议,应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出席。

  (十)境外中资企业无实质内容的礼仪活动,市管领导干部一般不必专程前往。党政干部不得受企业资助随同企业团组出访,也不得变相受邀出访。

  (十一)立法、财税、金融和其他宜由行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的考察和交流,以及公安、司法、民族、宗教等领域的出国考察和交流,原则上由中央主管部门统一组团,地方确有必要单独组团的,须由省主管部门征得中央主管部门同意后再履行报批手续。

  (十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确认应邀出访。不得以已同对方谈定为由要求批准。

  (十三)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再派遣出国(境)执行公务。

  (十四)出国(境)培训工作要加强规划,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年度培训计划由市人事局负责统筹协调,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严格控制计划外出国(境)培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组织出国(境)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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