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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宁委办发[2007]31号)


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坚决制止以公务为名进行公款旅游等不正之风的有关要求,切实规范和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切实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通知》(苏办发[2007]6号)精神,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
2007年6月25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规定

  为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管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央的对外方针政策,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审批部门和职责

  (一)市管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报市政府审批;处级以下(含处级)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报市外事办公室(市港澳事务办公室,下同)审批。

  (二)实行审批责任制,谁审批,谁负责。

  (三)审批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央、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对出访团组和人员进行严格审核,切实做好把关工作。

  (四)审批部门应对全市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调控,避免重复出访。

  二、出访原则和要求

  (一)因公出国(境)应按照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访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讲求实效。不得把出访作为一种待遇,严禁借机公费旅游。

  (二)出访人员身份要与出访任务相符,不得出国(境)执行与本人分管工作无关的任务或本应由下级主管部门人员和专业人员执行的任务。

  (三)出访必须有外方对口部门或相应级别官员的邀请,邀请单位和邀请人与出访人的职级身份相称,不得降格以求。不得通过旅行社或中介机构联系邀请函,一般不能利用境外中资企业邀请的名义出访。

  (四)严格控制出访团组人数。团组人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出国(境)进行经贸招商、贸易推销、文化交流、文艺演出、专业培训、体育比赛、讲学留学、合作科研和出席国际会议等团组,人数根据实际需要从严掌握并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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