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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创建和谐社区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3、坚持以人为本、群众参与的原则。要坚持以群众的满意度为根本标准,让社区居民参与到创建、评比和考核的全过程中来,使创建过程成为解决实际问题,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的过程。

  4、坚持树立典型、推广发展的原则。要培养和树立一批不同类型的和谐社区典型,及时总结和推广,进而带动全市和谐社区的全面普及和提升发展。

  三、和谐社区建设指导标准和创建内容

  和谐社区建设指导标准共分居民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保障有力、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特色明显等8个方面;其创建内容按照《评价细则》的规定,分35个二级评价要素、86条具体评价标准,共1000分。开展和谐社区创建活动,主要依照上述标准和细则进行。

  四、评比程序

  各区县、街镇应依据全市创建总目标,制定2007-2010年和谐社区创建工作总体计划、年度工作目标和方案。创建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和谐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各区县政府具体落实。具体程序如下:

  1、社区自评。未获得和谐社区称号的社区,每年应对照《评价细则》规定标准开展一次自我评估,并形成自评报告。自测分值在800分以上的,方符合和谐社区称号申报条件。各街镇应于每年10月中旬,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审核汇总后,向所在区县和谐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或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2、区县测评。每年10月下旬至11月初,各区县依据《评价细则》,对申报社区开展和谐分值测评。按照“社区和谐分值=社区自评分值×30%+群众测评分值×40%+专家测评分值×30%”这个公式,得出该社区分值。其中,“群众测评分值”由区县社工代表,从每个参评社区中随机抽取一定比例户数开展满意度调查,并以此作为群众测评分值;专家测评分值”由民政、纪委、组织、宣传(文明办)、政法委、综治办、财政、建设等部门组成专家评比组,依据《评价细则》开展和谐社区分值测评,以此作为专家测评分值。

  各区县根据测评结果和年初创建目标,向市和谐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进行和谐社区候选对象的推荐。

  3、全市抽查。每年11月中下旬,根据各区县推荐名单,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和谐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民政、纪委、组织、宣传(文明办)、政法委、综治办、财政、建设等部门成立联合评估组,开展抽查。抽查以区县为单位,每个区县随机抽查部分参评社区,抽查结果作为认定该区县和谐社区申报整体情况的依据。发现测评不实的,降低该区县和谐社区的奖励标准;对其中未达到市级和谐社区标准的,取消该社区参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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