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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社区工作准入制度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社区工作准入制度的通知
(宁委办发〔2007〕60号)


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发展基层民主的具体要求,进一步完善社区管理体制、强化社区自治功能、切实维护社区居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根据《居委会组织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宁委发〔2007〕22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组织机构、工作任务、创建评比考核进社区试行准入制度,提出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为目标,以规范社区准入内容和程序为重点,通过准入制度建设,明确社区应有职责,理顺职能部门与社区关系,减轻社区工作负担,为扩大基层自治的范围,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2、基本原则:坚持全面准入、依法进入的原则。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直属单位,市人大、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各部门),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凡拟将组织机构、工作任务、创建评比考核等项目交给社区的,除法律、法规或党章有明确规定应由基层自治组织承担的以外,均实行准入制度。坚持分级准入、规范进入的原则。市、区(县)应建立社区准入制度,规范进入程序。市、区(县)各部门进入社区的工作,由市、区(县)和谐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领导小组)分级审批。坚持“权随责走、费随事转、事费配套”的原则。各部门经审批允许进入社区的事项,应明确授权内容、对象、权限、时限和拨付的经费。坚持准入与退出相结合的原则,对经审批进入社区的项目,群众普遍不认可的,应予退出。

  二、准入要求

  1、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各部门不得在社区设立与其垂直对应的组织机构、专职队伍。确需设立的,应登记或备案为社区民间组织,且不得要求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担任组织负责人。各部门应当经常指导相应的社区民间组织开展活动。

  2、各部门工作任务需进入社区的,应按相关法律规定,明确部门、街道、社区居委会、具体承接组织之间的关系和职责,并优先由社区公共服务站承接。工作进社区时,不得要求社区居委会建立纸质台帐。对开展工作或活动的过程与效果需要记录的,应利用南京社区统一网络平台,建立电子台帐,且每个部门设立的电子台帐一般不超过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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