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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第三百五十一条 在不停车的情况下进行部分设备拆除作业时,对与生产有联系,而不能切断的水、电、汽、气,必须设有明显的标志。同时在拆除作业之前,检维修和生产双方应密切配合,落实安全措施,并对作业人员作详细交待,确保安全检维修。

第三节 动火作业

  第三百五十二条 动火(用火)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动火许可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动火许可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日期、时间、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以及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地点和结果。审批动火许可证的负责人必须要亲临现场,对许可证的各项内容检查,确认无误后才能签字。
  第三百五十三条 动火作业人员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各项内容,如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有权拒绝动火。严禁无证作业及手续不全作业。
  第三百五十四条 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前应将动火证交现场负责人(或现场动火监护人)呈检,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无误后,方可按规定时间进行动火。未经审批人签字和呈检人签字的动火证无效。
  第三百五十五条 电焊机外壳要可靠接地,电焊钳手把和线路绝缘必须良好。
  第三百五十六条 气焊使用氧气瓶时必须装有氧气减压阀。应使用氧气专用的橡胶软管。
  第三百五十七条 使用溶解乙炔气时,禁止敲击、碰撞、暴晒、倾倒和卧放,必须装设乙炔专用的减压阀和回火防止器。氧气瓶、溶解乙炔瓶与明火的距离不应少于10m;溶解乙炔瓶与氧气瓶的距离不应少于5m。在检维修现场,溶解乙炔气瓶不得放置在通风不良的地方,或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在现场的存放量不得超过5瓶。应使用乙炔专用的橡胶软管。氧气软管和乙炔软管的颜色应有区别,不得搞乱。
  第三百五十八条 动火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动火分析标准按下列标准执行:
  1.若使用测爆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体积比)。
  2.若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10%时,其浓度应小于1%;当爆炸下限浓度大干等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2%。
  第三百五十九条 取样与动火作业的时间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时间或动火停歇时间超过30min以上必须重新分析。
  第三百六十条 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第三百六十一条 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第三百六十二条 在动火点周围必须清除一切油污和可燃物质,并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第四节 受限空间作业

  第三百六十三条 受限空间作业(包括在槽、罐、塔、釜、槽车、地下贮池、炉堂、沟道、排风道内等有缺氧、中毒、燃、爆等危险的作业),必须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并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百六十四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设备上所有与外界连通的管道、孔洞均应与外界有效隔离。设备上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
  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电源有效切断可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
  第三百六十五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必须对设备清洗并置换干净。在进入受限空间前30分钟内必须取样分析,受限空间空气中有毒有害气体的含量,必须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2007)标准的要求。氧含量应为18%-22%,才允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如在受限空间内作业时间较长。应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第三百六十六条 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通风、安全电压照明等必要的安全措施。严禁使用纯氧气进行通风换气。设备内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等于12V。
  第三百六十七条 受限空间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监护人要坚守岗位,要时刻与设备内作业人员保持有效联系。
  第三百六十八条 大型设备内作业要按设备深度和高度搭设安全梯或架台,并配备救护用具,保证应急撤离。
  第三百六十九条 在受限空间内动火,必须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和受限空间作业规定的安全要求。在受限空间内动火应采取机械通风。
  第三百七十条 进入不能达到清洗和置换要求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必须采取下列防护措施:
  1.在缺氧、有毒环境中,应佩带隔离式防毒面具。
  2.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戴化纤织物。
  3.在酸碱等腐蚀性环境中,应穿戴好防腐蚀护具。
  第三百七十一条 受限空间作业过程中,不能抛掷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业要有防止层间落物伤害作业人员的措施。受限空间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急救用品。
  第三百七十二条 作业完毕后,必须清查受限空间内部,应无作业废物以及遗留的工具和零件。并办理封闭受限空间手续。

第五节 高处作业

  第三百七十三条 离坠落基准面2m以上,或虽在2m以下,但在检修地段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或附近有可致伤因素,均应按高处作业规定执行。高处作业要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第三百七十四条 高处作业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专人监护。
  第三百七十五条 搭设脚手架使用的材料必须坚固,结构必须牢固,不准超负荷使用。脚手板之间不能有过大的空隙和探头板,并应有防滑措施。
  第三百七十六条 垂直运输接卸料的楼层平台两侧必须设防护栏或栏杆和挂安全网。
  第三百七十七条 在检维修现场有高处坠落危险的地方(如深沟、预留洞口、坑槽、电梯口、设备吊装口、框架平台等)应设置牢固的盖板、防护围栏,并有显明的安全标志,夜间应设警告红灯。
  第三百七十八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安全帽。
  第三百七十九条 在高处登上石棉瓦、瓦楞板或薄板进行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防滑的脚手板。
  第三百八十条 遇六级以上强风或暴雨和雷电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第六节 起重吊装作业

  第三百八十一条 在检维修过程中,需起重(吊装)重20t以上,或重量虽在20t以下,但形状复杂,刚度小,细长比大,精密,贵重或施工条件复杂的设备或构件,必须编制起重吊装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百八十二条 在不停车的车间内进行起重(吊装)检维修,必须事先作出安全起重(吊装)方案,经生产部门同意才能进行。一般物件的起重(吊装)也必须办理起重(吊装)安全作业证。
  第三百八十三条 大、中型设备吊装前,应进行试吊。试吊高度一般为0.2m左右,然后再进行一次安全可靠性检查(包括安全系数的计算和选择)。严禁超负荷吊装。
  第三百八十四条 严禁利用厂区管道、管道架、电杆或机电设备做起重(吊装)锚点,如利用生产厂房或建筑物预埋的吊钩进行起重(吊装)时,必须经土建技术人员进行检查核算,确认牢固可靠,才能挂接。
  第三百八十五条 禁止人员站在起吊物件上,起吊时禁止人员在下面通行。必要时设专人监护。
  第三百八十六条 露天起重作业,遇有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夜间作业应有足够照明。

第七节 动土作业

  第三百八十七条 检维修过程中需要动土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动土许可证”,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动土。危险性较大的动土作业应制定动土作业方案和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三百八十八条 动土作业中,当遇有地下情况不明时,应停止作业,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处理。挖土机在建筑物附近工作时,距离建筑物基石、墙柱至少1m以上。
  第三百八十九条 开挖没有边坡的深沟、坑、渠等必须装设牢固的支撑。开挖前应排除地面水。开挖深度低于地下水位时,应采取排水措施。
  第三百九十条 当发现土层有可能坍塌时,应立即离开作业面,采取防护和加固措施后再进行工作。
  第三百九十一条 开挖沟、渠、坑等周围要设围栏及警告标志。夜间应设红灯警示。
  第三百九十二条 动土作业用的工机具,使用前必须检查,合格方可使用。
  第三百九十三条 在坑、沟内动土作业,应注意有毒有害气体的监测,保持通风良好,并配备一定的防护器具,如遇有毒气,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现场。

第八节 盲板抽堵作业

  第三百九十四条 盲板选材要适宜、平整、光滑,经检查无裂纹和孔洞。高压盲板应经探伤合格并满足压力等级要求。
  第三百九十五条 盲板的直径应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应经强度计算。
  第三百九十六条 一般盲板应有一个或两个手柄,便于辨识、抽堵,8字盲板可不设手柄
  第三百九十七条 应按管道内介质性质、压力、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做盲板垫片,禁止用铁皮或石棉板等代替。
  第三百九十八条 盲板抽堵作业必须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实行一板一证,未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不得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第三百九十九条 严禁随意涂改、转借《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如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时,应重新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第四百条 在有毒气体的管道、设备上抽堵盲板时,非刺激性气体的压力应低于26.66kPa;刺激性气体的压力应低于6.67kPa;气体温度应低于60℃。
  第四百零一条 生产车间(分厂)应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并设专人负责。盲板抽堵作业单位应按图作业。
  第四百零二条 作业人员应对现场作业环境进行有害因素辨识,根据具体情况选用合适的防护用品并正确穿戴。
  第四百零三条 盲板抽堵作业应设专人监护,该作业结束前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第四百零四条 在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应制定应急预案。
  第四百零五条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穿防静电工作服和工作鞋;距作业地点30m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电压小于36V的手持式防爆灯具;作业时必须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
  第四百零六条 严禁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抽堵盲板作业。抽堵盲板时,应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由生产车间(分厂)负责人统一指挥作业,并做好记录。

第九节 设备检修作业

  第四百零七条 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手持式、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第四百零八条 对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有人工作、禁止启动”的安全标牌并加锁。
  第四百零九条 对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经专人检查,并保证完好可靠。
  第四百一十条 对检修现场的爬梯、栏杆、平台、铁箅子、盖板等进行检查,确保安全可靠。
  第四百一十一条 对检修用的盲板应逐个检查其规格、材质、密封面、外观等,确保符合使用要求,高压盲板须经探伤后方可使用。
  第四百一十二条 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冲洗用水源和相应防护设施。
  第四百一十三条 对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应填平或铺设与地面齐平的盖板,也可设置围栏和警告标志,并设夜间警示红灯。
  第四百一十四条 应将检修现场的易燃易爆品、障碍物、油污、冰雪、积水、废弃物等影响检修安全的物品清理干净。
  第四百一十五条 应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无阻。
  第四百一十六条 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足够亮度的照明装置。
  第四百一十七条 检修场所涉及的放射源,应事先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使其处于安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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