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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第二百九十四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和主管部门,必须及时安排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并将压力容器年度检验计划报当地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及检验单位,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检验单位负责完成检验任务。
  第二百九十五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在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应按照《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要求,到安全监察机构或授权的部门逐台办理登记使用手续。

第七节 起重设备

  第二百九十六条 起重设备使用前应向市(区)的特种安全监察管理部门登记。起重设备的限位、制动、吊具应可靠安全。应进行定期检验。
  第二百九十七条 起重设备使用单位应先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所在地区的地、市部门申请取得起重设备准用证后方可使用。具体条件如下:
  1.起重设备经特种设备检验部门检验合格;
  2.起重设备作业人员持有有关部门考核后签发的安全操作证;
  3.建立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百九十八条 起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
  1.设备出厂技术文件;
  2.安装、修理记录和验收资料;
  3.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
  4.安全技术监督检验报告;
  5.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6.设备的问题及评价。
  第二百九十九条 起重设备使用单位应经常检查起重设备,包括年度检查、每月检查和每日检查。
  第三百条 起重机和电梯的选型,应分别符合现行《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等规定。选型时尽量选用本质安全型设备。
  第三百零一条 为减轻劳动强度,对起重、搬运的场所,宜设置起吊或辅助机械设施。
  第三百零二条 起重机械、电梯等特种设备必须经具有设计许可证的单位进行设计,制造单位必须由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证的单位进行。
  第三百零三条 起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起重设备制造过程和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批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交付使用。

第八节 厂内车辆

  第三百零四条 各类机动车辆(含厂内机动车辆)及道路的设置,应符合《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等规定。

第九节 强检设施

  第三百零五条 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
  第三百零六条 执行强制检定的机构对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发给国家统一规定的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或者在计量器具上加盖检定合格印;对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或者注销原检定合格印、证。
  第三百零七条 压力表应符合下列要求:
  1.压力表的选用应与压力容器内的介质相适应。压力表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最高工作压力的1.5~3.0倍,表盘直径不应小于100mm。
  2.压力表安装前应校验,在刻度盘上应划出最高工作压力的红线,并应注明下次校验时间,压力表校验后应加铅封。
  3.压力表无压力时指针应能回到限止钉或恢复空位,否则予以更换。
  4.应定期校验维护并有记录。
  第三百零八条 温度计、流量计、压力表、天平、称、砝码、轨道衡、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烟尘粉尘测量仪等计量仪表应按照有关要求经有资质的部门检测。
  第三百零九条 所有各种绝缘安全用具均应有检查合格证,使用前应检查所用安全用具应是试验周期内的合格品,同时进行外观检查。
  第三百一十条 安全阀不能可靠工作时,应装设爆破片装置,或者采用爆破片装置与安全阀装置组合的结构。凡串连在组合结构中的爆破片在动作时不允许产生碎片。
  第三百一十一条 对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中毒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应在安全阀或爆破片的排出口装设导管,将排放介质引至安全地点,并进行妥善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大气。
  第三百一十二条 固定式压力容器只安装一个安全阀时,安全阀的开启压力Pz不应大于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P,且安全阀的密封试验压力Pt应大于压力容器的最高工作压力Pw。固定式压力容器上安装多个安全阀时,其中一个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不应大于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其余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设计压力的1.05倍。
  第三百一十三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应为罐体设计压力的1.05~1.1倍,安全阀的额定排放压力不得高于罐体设计压力的1.2倍,回座压力不应低于开启压力的0.8倍。
  第三百一十四条 固定式压力容器装有爆破片装置时,爆破片的设计爆破压力PB不得大于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且爆破片的最小设计爆破压力不应小于压力容器最高工作压力Pw的1.05倍。
  第三百一十五条 安全阀出厂必须随带产品质量说明书,并在产品上装设牢固的金属铭牌。
  第三百一十六条 杠杆式安全阀应有防止重锤自由移动的装置和限制杠杆越出的导架;弹簧式安全阀应有防止随便拧动调整螺栓的铅封装置;净重式安全阀应有防止重片飞脱的装置。
  第三百一十七条 安全阀的安装应满足如下要求:
  1.安全阀应垂直安装,并应装设在压力容器液面以上气相空间部分,或装设在与压力容器气相空间相连的管道上。
  2.压力容器与安全阀之间的连接管和管件的通孔,其截面积不得小于安全阀的进口截面积,其接管应尽量短而直。
  3.压力容器一个连接口上装设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安全阀时,则该连接口入口的面积,应至少等于这些安全阀的进口截面积总和。
  4.安全阀与压力容器中间一般不宜装设截止阀门。为实现安全阀的在线校验,可在安全阀与压力容器之间装设爆破片装置。压力容器正常运行期间截止阀门必须保证全开(加铅封或者锁定),截止阀的结构和通径应不妨碍安全阀的安全泄放。
  5.安全阀的装设位置,应便于检查和维修。
  第三百一十八条 新安全阀应在安装之前,先由质监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校验一次,拆卸进行校验有困难时应采用现场校验(在线校验)。爆破片装置应定期更换,一般爆破装置应在2~3年内更换(制造单位明确可延长使用寿命的除外)。压力表和测温仪表应按照使用单位规定的期限进行校验。

第十节 场地排水

  第三百一十九条 场地应有完整、有效的雨水排水系统。场地雨水的排除方式,应结合工业企业所在地区的雨水排除方式、建筑密度、环境卫生要求、地质条件等因素,合理选择暗管、明沟或地面自然排渗等方式。厂区宜采用暗管排水。
  第三百二十条 氯碱企业的关键生产装置、危险化学品罐区和仓库应配备事故状态下防止污染事件的围堰、防火堤等设施,应有事故状态下防止“清净下水”引发环境污染的设施和措施。已经有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处理设施和措施的,要评估其是否科学有效,适应应急需要。

第五章 作业安全

  第三百二十一条 氯碱企业应建立安全检维修作业管理制度,实行日常检维修和定期检维修管理。
  第三百二十二条 在进行检维修作业前应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的要求进行风险分析,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
  第三百二十三条 对厂区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断路作业、动士作业、设备检修作业等危险性作业实施作业许可证管理,严格按照《化工企业厂区安全作业规程》(GH23011-GH23018-1999)的要求办理各种作业票证。

第一节 电气作业

  第三百二十四条 检维修场所用电,必须有计划设置电源点(配电箱),不得任意拆用生产车间原来的电气设备的电源。如必须拆用,应经生产车间和电气车间负责人批准后,由电工拆接,才能使用。检维修用的临时配电箱,应坚固、严密,有防水、防雨设施。箱门上涂有红色“电”符号和文字的警告标志。要有专人负责,并加锁。
  第三百二十五条 检维修场所内所有的电气设备开关(除检维修用电和照明外),必须挂“停车检修,严禁合闸”标志。
  第三百二十六条 临时电源线的架接,或接用电焊机、水泵、电机、临时照明等一切临时电源,必须填写临时用电作业票,经检维修现场负责人和电气车间负责人批准同意后,由电工进行架接。
  第三百二十七条 在易燃易爆岗位进行检维修时,装设的临时电气设备和线路开关,应符合防爆规定。
  第三百二十八条 临时电线的绝缘必须良好,架设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如需架空,在室内离地不应低于2.5m,室外不低于3.5m,横过马路时不低于5m。送电前应测量绝缘电阻,合格后方可送电。
  第三百二十九条 临时电器设备和电源线,使用完毕后应立即拆除。
  第三百三十条 各种电气安全用具(护具)必须有良好的绝缘性能,应有专人保管,放在指定地点,防止受潮或受酸碱腐蚀。
  第三百三十一条 电焊机、水泵等电动机具的金属外壳必须可靠接地。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按《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3787)的要求,合理选用。一般场所应选用Ⅱ类工具。如使用Ⅰ类工具,必须与漏电保护器或安全隔离变压器同时使用。在潮湿场所或金属构架上作业,必须使用Ⅱ类或Ⅲ类工具。如在金属容器和管道内作业,必须使用Ⅲ类工具。各类工具在使用前都要认真检查。
  第三百三十二条 室外临时安装的机电设备及电源开关,均应设有防雨设施和照明。
  第三百三十三条 电气检维修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度,防爆电气设备的检维修应由专业检维修人员(或单位)负责检修。
  第三百三十四条 检维修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停、送电联系,严禁约时停、送电。
  第三百三十五条 不准带电作业。如必须带电检维修,必须办理带电作业证,经主管电气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检维修部门负责人审批,并确认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后,在有监护的情况下方可进行。
  第三百三十六条 在不停车的情况下进行机电设备检维修时,必需办理停电联系手续。切断电源后,并在开关把手上悬挂“停车检修,禁止合闸”的警告牌。

第二节 拆除作业

  第三百三十七条 检维修作业前应对需要拆除的设备或装置制订安全、可靠的拆除方案。方案由检维修负责人组织制订,经生产技术部门确认后,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批。
  第三百三十八条 根据审批的拆除方案的要求,分别到有关部门办理动火、动土、起重、高处等作业许可证(票)。
  第三百三十九条 拆除作业前应组织拆除作业人员学习拆除方案和安全作业的各项规定。
  第三百四十条 拆除作业应指定专人统一指挥和监督下进行。
  第三百四十一条 若采用爆破法时,应按爆破有关安全规定进行。
  第三百四十二条 拆除作业前必须将水、电、汽、气源切断。
  第三百四十三条 在脚手架、跳板、平台上作业时,不得多人聚集,以防塌落。
  第三百四十四条 在高处拆除的物体,不得向下乱抛、乱扔,要采用溜槽下滑或其他方法运送。
  第三百四十五条 拆除下来的材料,不得堆积在平台、楼板、脚手架和跳板上,要及时运走。
  第三百四十六条 在高处作业时,拆除工具应妥善保管,严防掉落。
  第三百四十七条 拆除工程周围,应设置路障、警告标志,禁止车辆和人员通行。必要时设专人监视。
  第三百四十八条 拆除下来的废旧材料,应及时分类清除,运出,保持施工现场整洁,道路通畅。
  第三百四十九条 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车间进行设备和管道拆除之前,必须对设备和管道内的残存物料作进一步检查,确认清除干净,并经分析检验合格后,方可作业。在现场应配备一定数量的防毒面具,以备急用。
  第三百五十条 在生产车间的排放管道附近进行拆除工程时,应与生产车间联系,不能在拆除工作时间内排放有毒有害废料、废气。如必须排放时,应通知拆除人员撤离后才能进行排放。在现场配备一定数量的防毒面具,以备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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