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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第二百四十六条 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或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设施的建筑,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第二节 建筑防雷

  第二百四十七条 氯碱企业内建构筑物防雷等级划分应满足如下要求:
  1.a)具有0区或10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b)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的,以上2类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2.a)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b)具有2区或1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c)工业企业内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以上3类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3.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的一般性工业建筑物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第二百四十八条 装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在防雷装置与其它设施和建筑物内人员无法隔离的情况下,应采取等电位连接。
  第二百四十九条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装设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网),使被保护的建筑物及风帽、放散管等突出屋面的物体均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架空避雷网的网格尺寸不应大于5m×5m或6m×4m。
  2.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的管口外的以下空间应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当有管帽时应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表3.2.1确定;当无管帽时,应为管口上方半径5m的半球体。接闪器与雷闪的接触点应设在上述空间之外。
  第二百五十条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雷电感应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构架、电缆金属外皮、钢屋架、钢窗等较大金属物和突出屋面的放散管、风管等金属物,均应接到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
  2.平行敷设的管道、构架和电缆金属外皮等长金属物,其净距小于100mm时应采用金属线跨接,跨接点的间距不应大于30m;交叉净距小于100mm时,其交叉处亦应跨接。 当长金属物的弯头、阀门、法兰盘等连接处的过渡电阻大于0.03Ω时,连接处应用金属线跨接。对有不少于5根螺栓连接的法兰盘,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
  3.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应和电气设备接地装置共用,其工频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与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或架空避雷网的接地装置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第3.2.1条五款的要求。屋内接地干线与防雷电感应接地装置的连接,不应少于两处。
  第二百五十一条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止雷电波侵入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低压线路宜全线采用电缆直接埋地敷设,在入户端应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钢管接到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尚应装设避雷器。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2.架空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应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距离建筑物100m内的管道,应每隔25m左右接地一次,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20Ω,并宜利用金属支架或钢筋混凝土支架的焊接、绑扎钢筋网作为引下线,其钢筋混凝土基础宜作为接地装置。 埋地或地沟内的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亦应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
  第二百五十二条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18m。当仅利用建筑物四周的钢柱或柱子钢筋作为引下线时,可按跨度设引下线,但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不应大于18m。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防直击雷接地宜和防雷电感应、电气设备、信息系统等接地共用同一接地装置,并宜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当不共用、不相连时,两者间在地中的距离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第3.3.4条的要求,但不应小于2m。
  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架空和直接埋地的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应就近与防雷的接地装置相连;当不相连时,架空管道应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引入、引出建筑物的金属管道在进出处应与防雷的接地装置相连;对架空金属管道尚应在距建筑物约25m处接地一次,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第二百五十四条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当其壁厚不小于4mm时,可不装设接闪器,但应接地,且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两接地点间距离不宜大于30m,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第二百五十五条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但周长不超过25m且高度不超过40m的建筑物可只设一根引下线。引下线应沿建筑物四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25m。当仅利用建筑物四周的钢柱或柱子钢筋作为引下线时,可按跨度设引下线,但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不应大于25m。
  第二百五十六条 独立避雷针及其接地装置与道路或建筑物的出入口等的距离应大于3m。当小于3m时,应采取均压措施或铺设卵石或沥青地面。配电装置的架构或屋顶上的避雷针应与接地网连接,并应在其附近装设集中接地装置。
  第二百五十七条 建筑物上的避雷针或防雷金属网应和建筑物顶部的其他金属物体连接成一个整体。

第三节 管线布置

  第二百五十八条 管道内的介质具有毒性、可燃、易燃、易爆性质时,严禁穿越与其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及贮罐区等。
  第二百五十九条 地下管线、管沟,不得布置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压力影响范围内和平行敷设在铁路下面,并不宜平行敷设在道路下面。直埋式的地下管线,不应平行重叠敷设。
  第二百六十条 地下管线,不应敷设在腐蚀性物料的包装、堆存及装卸场地的下面。距上述场地的边界水平间距,不应小于2m。
  第二百六十一条 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丙类的液体、可燃气体、毒性气体和液体以及腐蚀性介质管道,不应共沟敷设,并严禁与消防水管共沟敷设;凡有可能产生相互影响的管线,不应共沟敷设。
  第二百六十二条 有火灾危险、腐蚀及有毒介质的管道,除使用该管线的建筑物外,均不得采用建筑物支撑式。

第四节 电气安全

  第二百六十三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敷设,不应跨越用可燃材料建造的屋顶及生产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类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贮罐区。其布置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J61-83)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 引入厂区内的35kV以上的高压线,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架设方式。如采用高架架空形式时,应减少高压线在厂区内的长度,并应沿厂区边缘布置。
  第二百六十五条 有爆炸性气体潜在释放源的危险场所应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第二百六十六条 爆炸危险场所区域的划分应按照释放源级别和通风条件确定,并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第2.2.5条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七条 易燃物质重于空气,释放源在封闭建筑物内,通风不良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主要生产装置区,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第2.3.4条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八条 爆炸危险环境内的电气设备与接地线的连接,宜采用多股软绞线,其铜线最小截面面积不得小于4mm2,易受机械损伤的部位应装设保护管。
  第二百六十九条 铠装电缆引入电气设备时,其接地或接零芯线应与设备内接地螺栓连接;钢带及金属外壳应与设备外接地螺栓连接。
  第二百七十条 根据爆炸危险区域的分区、电气设备的种类和防爆结构的要求,应选择相应的电气设备。
  第二百七十一条 选用的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别,不应低于该爆炸性气体环境内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当存在有两种以上易燃性物质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时,应按危险程度较高的级别和组别选用防爆电气设备。
  第二百七十二条 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应符合周围环境内化学的、机械的、热的、霉菌以及风沙等不同环境条件对电气设备的要求。电气设备结构应满足电气设备在规定的运行条件下不降低防爆性能的要求。
  第二百七十三条 正常不带电而事故时可能带电的配电装置及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应设计可靠接地装置。
  第二百七十四条 移动式电气设备应采用漏电保护装置。
  第二百七十五条 电气装置的下列金属部分均应接地或与PEN线相接:
  1.电机、变压器、电器、手携式或移动式用电器具等的金属底座和外壳。
  2.电气设备的传动装置。
  3.屋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或钢筋混凝土构架以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遮栏和金属门。
  4.配电、控制、保护用的屏(柜、箱)及操作台等的金属框架和底座。
  5.交(直)流电力电缆的接头盒、终端头和膨胀器的金属外壳和电缆的金属护层、可触及的电缆金属保护管和穿线的钢管。
  6.电缆桥架、支架和井架。
  7.装有避雷线的电力线路杆塔。
  8.装在配电线路杆下的电力设备。
  9.封闭母线的外壳及其他裸露的金属部分。
  10.六氟化硫封闭式组合电器和箱式变电站的金属箱体。
  11.电热设备的金属外壳。
  第二百七十六条 不得利用蛇皮管、管道保温层的金属外皮或金属网以及电缆金属护层作接地线。
  第二百七十七条 接地干线应在不同的两点及以上与接地网相连。自然接地体应在不同的两点及以上与接地干线或接地网相连接。
  第二百七十八条 每个电气装置的接地应以单独的接地线与接地干线相连接,不得在一个接地线中串接几个需要接地的电气装置。
  第二百七十九条 明敷接地线的表面应涂以用15~100mm宽度相等的绿色和黄色相间的条纹。在接地线引向建筑物的入口处和在检修用临时接地点处,均应刷白色底漆并标以黑色记号,其代号为“〨”(接地)。
  第二百八十条 接地装置由多个分接地装置部分组成时,应按设计要求设置便于分开的断接卡。自然接地体与人工接地体连接处应有便于分断的断接卡。断接卡应有保护措施。
  第二百八十一条 接地体(线)的连接应采用焊接,焊接必须牢固无虚焊。接至电气设备上的接地线,应用镀锌螺栓连接;有色金属接地线不能采用焊接时,可用螺栓连接。
  第二百八十二条 手携式电气设备应用专用芯线接地,严禁利用其他用电设备的PEN线接地;PEN线和接地线应分别与接地装置相连接。
  第二百八十三条 由固定的电源或由移动式发电设备供电的移动式机械的金属外壳或底座,应和这些供电电源的接地装置有金属的连接;在中性点不接地的电网中,可在移动式机械附近装设接地装置,以代替敷设接地线,并应首先利用附近的自然接地体。

第五节 防静电

  第二百八十四条 生产装置在防爆区域内的所有金属设备、管道、储罐等都必须设计静电接地。非导体设备、管道、储罐等应设计间接接地,或采用静电屏蔽方法,屏蔽体必须可靠接地。
  第二百八十五条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静电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生产过程,以及静电危害人身安全的作业区,所有的金属用具及门窗零部件、移动式金属车辆、梯子等均应设计接地。
  第二百八十六条 对可能产生静电危害的工作场所,应配置个人防静电防护用品。重点防火、防爆作业区的入口处,应设计人体导除静电装置。

第六节 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

  第二百八十七条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应配置足够量的合格的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计、温度计等)并按规定定期检验,并有台帐。
  第二百八十八条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必须经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第二百八十九条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并落实《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有关职责。
  第二百九十条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必须持有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
  第二百九十一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由管理部门统一保管。技术档案的内容应包括:
  1.压力容器档案卡;
  2.压力容器设计文件;
  3.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4.检验、检测记录,以及有关检验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5.修理方案,实际修理情况记录,以及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6.压力容器技术改造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验技术文件和资料;
  7.安全附件检验、修理和更换记录;
  8.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
  第二百九十二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1.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
  2.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法;
  3.压力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程序等。
  第二百九十三条 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对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与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由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和使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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