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充装停止时,应先将罐车的阀门关闭,再关闭贮罐阀门,然后将连接管线残存液氯处理干净,并作好记录。
6.禁止将贮罐设备及氯气处理装置设置在学校、医院、居民区等人口稠密区附近。
7.贮罐输入或输出管道,应设置两个以上截止阀门,并定期检查,确保正常。
8.液氯贮罐充装系数为1.2kg/L。
9.贮罐设置的安全要求:
①贮量1t以上的贮罐基础,每年应测定基础下沉状况。
②贮罐露天布置时,应有非燃烧材料顶棚或隔热保温措施。
③在贮罐20m以内,严禁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④贮罐库区应按重大危险源的要求设有相应的安全标志。
⑤大贮量液氯贮罐,其液氯出口管道,必须装设柔性连接或者弹簧支吊架,防止因基础下沉引起安装应力。
⑥贮量在5t以上的贮罐上应设有碱喷淋装置,贮罐附近应设有氯气负压抽吸装置。
第一百九十条 防护用品的使用和急救:
1.防护用品应定期检查,定期更换。
2.生产、使用、贮存岗位必须配备两套以上的隔离式面具,操作人员必须每人配备一套过滤式面具,并定期检查,以防失效。
3.生产、使用、贮存现场应备有一定数量药品,吸氯者应迅速撤离现场,严重时及时送医院治疗。
第六节 液氯使用的安全要求
第一百九十一条 氯气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务院颁发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氯气使用单位,必须遵守国家相关行政许可制度,未经批准不得建设。
第一百九十三条 用氯设备(容器、反应罐、塔器等)设计制造,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液氯、氯气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和维修改造,应符合《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使用液氯的单位应制定《氯气泄漏应急预案》,预案的编制应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中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九十五条 液氯使用单位需配备如下明显的安全标志:
1.禁止标识
禁止停留
2.警告标识
注意安全
当心中毒
3.指令标识
戴防毒面具
穿防护鞋
戴防护手套
穿防护服
注意通风
4.提示标识
急救站点
紧急出口
救援电话
5.警示线
红色警示线
第一百九十六条 液氯钢瓶使用时,必须有称重衡器。钢瓶内氯气不能用尽,必须留有余压。充装量为50kg和100kg的钢瓶,应保留2kg以上的余氯;充装量为500kg和1000kg的钢瓶,应保留5kg以上的余氯。
第一百九十七条 液氯钢瓶在使用过程中,必须建立登记记录。
第一百九十八条 液氯钢瓶在使用过程中,应保持钢瓶内压力大于使用侧压力,包括液态氯向气化器中输送时,必须高于气化器的压力。当钢瓶使用中因意外使钢瓶内出现负压时,必须首先关闭钢瓶阀或控制阀,防止将设备、设施内的物料或水抽入钢瓶内发生事故。钢瓶返至生产单位时应说明情况,不得隐瞒,更不允许弄虚作假,向钢瓶内充入其他气体。
第一百九十九条 使用加氯机加氯时,氯气压力一般控制在0.3~0.4MPa。冬季环境温度低时,应采用提高室温的方法,保证液氯钢瓶内气化氯气压力达到使用要求。使用单位氯气用量较大时,应增设液氯气化装置,并执行有关规定。严禁使用蒸汽、明火直接加热钢瓶;可采用45℃以下的温水加热。
第二百条 开启钢瓶阀门时,应使用专用扳手;禁止使用活扳手、管钳等工具。开启瓶阀要缓慢操作,用力不可过猛;关闭时,亦不能用力过猛或强力关闭。瓶阀开度不宜过小,应多开几圈;钢瓶出口端应设置针型阀调节氯流量,严禁使用钢瓶阀直接用于调节压力和流量。
第二百零一条 为防止工艺系统中物料或水倒灌入钢瓶,严禁甩开缓冲瓶、单向阀(逆止阀),走短路直接使用氯气,并定期检查以防失效。
第二百零二条 作业操作结束后,必须立即关闭液氯钢瓶瓶阀。
第二百零三条 更换液氯钢瓶时,应将管道内余氯抽入中和系统或关闭控制阀,不得将残余氯气排在作业场所。
第二百零四条 设备、阀门和管道处的连接垫片应选用石棉板、氟胶料、浸石墨的石棉绳、铅垫等,严禁使用橡胶垫。
第二百零五条 氯化设备中,应使用与氯气不发生化学反应的润滑剂。
第二百零六条 严格执行设备、设施安全操作规程,按规定进行维修、保养,保证安全运行。定期清除滞留在反应设备、过滤设备和管道内的反应物或残留物,消除泄漏及设备设施故障隐患,保证用氯系统处于正常状态。
第二百零七条 严禁使用烃类和酒精清洗氯气系统设备、阀门和管道以及加氯机等。
第二百零八条 设备、阀门和管道检修时,必须切断氯气来源和传动设备、控制仪器或仪表的电源,然后泄压,放尽物料。取样分析气体合格或检查确无压力后,方可进行检修操作,操作时应有专人监护。需要动火时,必须事前对系统进行必要的置换处置,取样分析合格,办理动火批准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二百零九条 液氯钢瓶称重衡器量程应大于钢瓶重瓶时总重量的一倍以上,并按规定每三个月校验一次,确保准确。
第二百一十条 控制阀和针型调节阀调节幅度能够在所需液氯流量零至最大之间调节,并能够保证在钢瓶失效时,能够有效地关闭液氯的输出。
第二百一十一条 用于大量使用氯气系统的缓冲器必须有足够的容积,容积量原则上应同反应器容量相同,出口管路上应设有止回阀。
第二百一十二条 限压阀能够根据加氯机所需压力、流量零至最大之间调节、限定。
第二百一十三条 压力表应选用膜片压力表(如采用一般压力表时,应采取硅油隔离措施),其量程应当为正常使用压力的一倍以上,并应有标定的最大使用压力安全线及有效期检验标志、铅封。压力表的校验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百一十四条 流量表的耐压等级、材质、耐腐蚀性等指标应符合氯气使用要求,且安装位置符合使用要求。
第二百一十五条 加氯机应选用经国家质监部门鉴定,有制造许可的合格产品,安装符合使用要求。
第二百一十六条 单向阀(逆止阀)耐压等级、材质、耐腐蚀性等指标应符合氯气使用要求,且安装位置符合工艺要求。
第二百一十七条 温度计的使用及安装位置适应工艺控制要求。
第二百一十八条 液氯操作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满18周岁,最高不得超过60周岁。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氯气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氯气作业对心、肺、呼吸道功能要求较严格)。
3.初中(含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氯气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符合氯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二百一十九条 液氯使用过程中的泄漏应急措施:
1.液氯钢瓶泄漏时,严禁向瓶体喷水,应立即转动气瓶,使泄漏部位朝上,位于氯的气相空间。
2.瓶阀密封填料函泄漏时,应查压紧螺帽是否松动或拧紧压紧螺帽;瓶阀出口泄漏时,应查瓶阀是否关紧或关紧瓶阀,或用铜六角螺帽封闭瓶阀口。
3.瓶体泄漏点为孔洞时,可使用竹签、木塞、止漏器堵漏处理,并注意对堵漏器材紧固,防止脱落。处理无效时,应迅速将泄漏气瓶浸没于备有足够体积的烧碱或石灰水溶液吸收池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控制吸收液温度不高于45℃、PH不小于7,防止吸收液失效分解。
4.液氯气瓶长期不用,瓶阀腐蚀形成“死瓶”,处置废弃时,用户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送回供应厂家处置废弃氯;否则,供应厂家应派人到用户现场进行安全处置。
第七节 盐酸工序
第二百二十条 在盐酸合成炉点火前,必须对炉内气体进行氮气置换或抽除炉内剩余气体,并分析合格。
第二百二十一条 在点炉操作时,禁止正视炉镜或点火孔。炉镜与操作人员之间应有可靠的防止炉镜爆裂伤人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百二十二条 盐酸合成炉的停炉操作应逐步减少进炉气量,先切断氢气,故障状态下应立即切断氢气,后切断氯气,并经检查确认已经切断全部气源,方能停炉。
第二百二十三条 氢气管路、设备因渗漏着火时,必须保持管路、设备正压,严防产生负压。
第二百二十四条 禁止将氢气直接排入厂房内。
第二百二十五条 打开炉门必须在停炉半小时后进行,绝不允许停炉后立即打开炉门。
第二百二十六条 使用盐酸贮槽、计量槽、槽车及包装容器严禁盐酸及氯化氢气外溢,污染环境。
第二百二十七条 注意火焰颜色,及时调整氯氢配比,使其始终保持在正常范围。进合成炉前的氯气及氢气管路上必须安装压力指示计、流量指示计;氢气管道应装设单向止逆阀和阻火器。
第二百二十八条 合成炉需设置爆破片和炉压指示计。爆破片需经减爆压力试验。
第二百二十九条 盐酸厂房内应设置氢气检测报警仪,按规定进行计量检定和定期校验,确保仪表保持完好状态。
第二百三十条 氢气输送及放空管道必须设置防静电和防雷电接地,防静电接地及防雷设施应符合《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HG/T20675-1990)和《建设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的规定,并定期检验。
第二百三十一条 盐酸厂房和高大的盐酸贮槽应按照《建设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的规定设置防雷设施。
第二百三十二条 氯气管道应设有负压抽吸装置,以备在事故状态和检修时使用。
第二百三十三条 带压输送盐酸物料的管道法兰处宜设置防喷罩。
第二百三十四条 吸收塔至贮槽(或计量槽)的管路上需装设液封装置,禁止炉气进入贮槽(或计量槽)。
第二百三十五条 盐酸贮存容器应当采取防止氯化氢气体外溢的措施。
第二百三十六条 易因爆炸产生飞溅物的装置应采取防止爆炸物飞溅的措施。
第四章 设备管理
第一节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第二百三十七条 一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且自动启动方式应能在30s内供电。
第二百三十八条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第二百三十九条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第二百四十条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与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第二百四十一条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2.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3.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4.宜与其它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当敷设在同一井沟内时,宜分别布置在井沟的两侧。
第二百四十二条 甲类厂房、甲类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甲、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丙类液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2倍。
第二百四十三条 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可燃气体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配电线路不得穿越通风管道内腔或敷设在通风管道外壁上,穿金属管保护的配电线路可紧贴通风管道外壁敷设。
第二百四十四条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第二百四十五条 高层厂房(仓库)及甲、乙、丙类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识;
2.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其指示标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