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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第一百三十四条 生产作业人员(包括电槽检修作业人员)必须穿戴长袖工作服、工作帽、防护鞋、防护眼镜,电槽操作工和电槽检修人员还必须穿戴绝缘鞋和绝缘手套。
  第一百三十五条 凡有可能泄漏氯气的岗位必须按照《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89)的要求配置规定数量的过滤式防毒面具或空气(氧气)呼吸器。电解厂房行车驾驶室内,也必须配置过滤式防毒面具。
  第一百三十六条 在处理或检修有可能有酸、碱物质喷溅的场所,必须穿戴全身防护衣,戴耐酸碱手套,同时佩戴防护面罩或防护眼镜。
  第一百三十七条 凡接触酸、碱的作业场所,必须设置应急洗眼冲淋装置。
  第一百三十八条 使用氯化钡必须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氯化钡的装卸、运输、投料要防止粉尘飞扬。操作人员必须正确穿戴防护服装、防护手套和防尘口罩,作业完毕及时洗浴更衣。

第三节 整流工序

  第一百三十九条 变电所中的变压器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
  1.35KV以上电压的变电所中的降压变压器,直接向35KV、10(6)KV电网送电时。
  2.35KV降压变电所的主变压器,在电压偏差不能满足要求时。
  第一百四十条 控制各类非线性用电设备所产生的谐波引起的电网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率,宜采取下列措施:对大功率静止整流器,采取下列措施:
  1.提高整流变压器二次侧的相数和增加整流器的整流脉冲数。
  2.多台相数相同的整流装置,使整流变压器的二次侧有适当的相角差。
  3.按谐波次数装设分流滤波器。
  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控制室、屋内配电装置室、蓄电池室及屋内主要通道等处,应装设事故照明。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电缆外护层应根据敷设方式和环境条件选择。直埋电缆应采用铠装并有黄麻、聚乙烯或聚氯乙烯外护层的电缆。在电缆隧道、电缆沟内以及沿墙壁或楼板下敷设的电缆,不应有黄麻外护层。
  第一百四十三条 变电所应根据容量大小及其重要性,对主变压器等各种带油电气设备及建筑物,配备适当数量的手提式及推车式化学灭火器。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电气设备必须保证基本绝缘发生故障或出现电弧时,故障接触电压不产生危害。电气设备必须有接地保护,或者双重绝缘结构,或安全特低电压供电的防护措施。双重绝缘结构和安全特低电压供电的防护措施中不允许有保护接地装置。所有由于工作电压、故障电流、泄漏电流或类似作用而会发生危害的部位,必须留有足够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第四节 氢气输送及处理工序

  第一百四十五条 管道和附件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规格的产品,并应适合氢气工作压力、温度的要求。氢气管道应采用无缝金属管道,禁止使用铸铁管道。
  第一百四十六条 管道上应设放空管、取样口和吹扫口,其位置应能满足管道内气体吹扫、置换的要求。
  第一百四十七条 氢气管道宜采用架空敷设,其支架应为非燃烧体。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室内管道不应敷设在地沟中或直接埋地,室外地沟敷设的管道,应有防止氢气泄漏、积聚或窜入其他沟道的措施。埋地敷设的管道埋深不宜小于0.7m。含湿氢气的管道应敷设在冰冻层以下。
  第一百四十九条 管道穿过墙壁或楼板处,应设套管。套管内的管段不应有焊缝,管道和套管之间应用不燃材料填塞。
  第一百五十条 管道应避免穿过地沟、下水道及铁路汽车道路等,当必须穿过时应设套管。
  第一百五十一条 管道不得穿过生活间、办公室、配电室、仪表室、楼梯间和其他不使用氢气的房间。不宜穿过吊顶、技术(夹)层,当必须穿过吊顶或技术(夹)层时,应采取安全措施。
  第一百五十二条 室内外架空或埋地敷设的管道应互相跨接和接地,跨接和接地措施按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五十三条 氢气系统的放空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氢气贮罐的放空阀、安全阀和管道系统均应设放空管。
  2.放空管应采用金属材料,不准使用塑料管或橡皮管。
  3.放空管应设阻火器,凡条件允许,可与灭火蒸汽或惰性气体管线连接,以防着火。
  4.室内放空管的出口,应高出屋顶2m以上。室外设备的放空管应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2m以上。
  5.放空管应采取静电接地,并在避雷保护范围之内。
  6.应有防止雨雪侵入和外来异物堵塞放空管的措施。
  第一百五十四条 输入系统的氢气含氧量不得超过0.5%。
  第一百五十五条 氢气系统运行时,不准敲击,不准带压修理和紧固,不得超压,严禁负压。
  第一百五十六条 管道、阀门和水封装置冻结时,只能用热水或蒸汽加热解冻,严禁使用明火烘烤。
  第一百五十七条 设备、管道和阀门等连接点泄漏检查,可采用肥皂水或携带式可燃性气体防爆检测仪,禁止使用明火。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不准在室内排放氢气。吹洗置换,放空降压,必须通过放空管排放。
  第一百五十九条 当氢气发生大量泄漏或积聚时,应立即切断气源,进行通风,不得进行可能发生火花的一切操作。
  第一百六十条 新安装或大修后的氢气系统必须做耐压试验、清洗和气密试验,符合有关的检验要求,才能投入使用。
  第一百六十一条 氢气系统吹洗置换,一般可采用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置换法或注水排气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 氢气系统动火检修,必须保证系统内部和动火区域氢气的最高含量不超过0.2%(vol)。
  第一百六十三条 防止明火和其他激发能源。禁止使用电炉、电钻、火炉、喷灯等一切产生明火、高温的工具与热物体;不得携带火种进入禁火区;选用铜质或铍铜合金工具;穿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鞋。
  第一百六十四条 电气设施应按照《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的要求布置。

第五节 氯气干燥、液化及充装工序

  第一百六十五条 氯属于Ⅱ级(高度危害)物质,直接接触氯气生产、贮存、运输等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操作。
  第一百六十六条 氯气生产、贮存、运输等现场,都应配备抢修器材,如六角螺帽、专用扳手、手锤、竹签。木塞、铅塞等;有效的防护用具及消防器材,如过滤式防毒面具、隔离式防毒面具、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靴等。
  第一百六十七条 氯气生产、贮存等厂房结构,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条件换气,在环境、气候条件允许下,可采用半敞开式结构;不能采用自然通风的场所,应采用机械通风,但不宜使用循环风。液氯储罐厂房宜采用全封闭或半敞开式(设置可封闭门、窗)结构。
  第一百六十八条 生产氯气的车间(作业场所),空气中氯气含量最高允许浓度为1mg/m3。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充装的液氯钢瓶,必须执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条 液氯应符合《工业用液氯》(GB5138-2006)中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
  第一百七十一条 氯气总管中含氢≤0.4%。氯气液化后尾气含氢应≤3.5%。
  第一百七十二条 液氯的充装压力不得超过1.1Mpa。
  第一百七十三条 采用压缩空气充装液氯时,空气含水应≤0.01%。采用液氯气化器充装液氯时,只许用热水加热气化器,不准使用蒸汽直接加热。
  第一百七十四条 液氯贮罐、计量槽、气化器中液氯充装量不得超过全容积的80%。
  第一百七十五条 严禁将液氯气化器中的液氯充入液氯钢瓶。
  第一百七十六条 液氯气化器、预冷器及热交换器等设备,必须装有排污装置和污物处理设施,并定期检查。
  第一百七十七条 为防止氯压机或纳氏泵的动力电源断电,造成电解槽氯气外溢,必须采用下列措施:
  1.配备电解槽直流电源与氯压机、纳氏泵动力电源的联锁装置。
  2.配备氯压机、纳氏泵动力电源断电报警装置。
  3.在电解槽与氯压机、纳氏泵之间,装设防止氯气外溢的吸收装置。
  第一百七十八条 设备、管道和阀门,安装前要经清洗、干燥处理。阀门要逐只做耐压试验。
  第一百七十九条 应将管内残留的流质、切割渣屑等物清除干净,禁止用烃类和酒精清洗管道。
  第一百八十条 液氯钢瓶、罐车的充装安全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液氯钢瓶:
  1.充装前应校准计量衡器,检查台面和计量杠杆。充装用的衡器每三个月检定一次,确保准确。
  2.充装前必须有专人对钢瓶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缺陷和异物,方可充装。
  3.钢瓶充装系数为1.25kg/L,严禁超装。
  4.充装后的钢瓶必须复验充装量。两次称重误差不得超过充装量的1%。复磅时应换人换衡器。
  5.充装前后的重量均应登记,作为使用期中的跟踪档案。
  6.入库前应有产品合格证。合格证必须注明:瓶号、容量、重量、充装日期、充装人和复磅人姓名或代号。
  7.钢瓶有以下情况时,不得充装:
  ①漆色、字样和气体不符合规定或漆色、字样脱落,不易识别气体类别。
  ②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
  ③新瓶无合格证。
  ④超过技术检验期限。
  ⑤安全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
  ⑥瓶阀和后封头丝堵上紧后,螺扣外露不足三扣。
  ⑦瓶体温度超过40℃。
  ⑧液氯钢瓶外观有严重变形、腐蚀及凹凸不平现象。
  ⑨钢瓶内无剩余压力,没有判明瓶内是否混入其它物质的。
  二、充装液氯槽罐车除按钢瓶的检验要求进行检验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罐车与充装设施之间不得使用软管等不可靠的连接方式连接。
  2.配备电子衡器,以对完成充装的罐车进行充装量的复检和计量。
  3.有紧急切断装置和紧急停车装置。
  4.有对超装罐车进行卸车的设施。
  5.有对泄漏的氯气进行紧急处理的装置,如碱喷淋装置、负压抽吸装置等。
  6.有防止罐车充装过程中车辆发生移动的有效措施。
  7.有对充装设备和罐车上阀门、管道等处冻结时的解冻设施,严禁用敲打和明火加热的方式解冻。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充装量为50kg钢瓶,使用时应起直立放置,并有防倾倒措施;充装量为500kg和1000kg的钢瓶,使用时应卧式放置,并牢靠定位。
  第一百八十二条 严禁使用蒸汽、明火直接加热钢瓶。可采用45℃以下的温水加热。
  第一百八十三条 严禁将油类、棉纱等易燃物和与氯气易发生反应的物品放在钢瓶附近。
  第一百八十四条 应采用经过退火处理的紫铜管连接钢瓶。紫铜管应经耐压试验合格。
  第一百八十五条 不得将钢瓶设置在楼梯、人行道口和通风系统吸气口等场所。液氯使用场所应保持干燥,不得在有腐蚀性及潮湿的环境、地面上使用;应设通风、监测报警装置;通风装置排出口不得直排室外,应设有吸收装置。
  第一百八十六条 钢瓶出口端应设置针型阀调节氯流量,不允许使用瓶阀直接调节。
  第一百八十七条 液氯钢瓶的贮存安全应遵守如下规定:
  1.钢瓶禁止露天存放,也不准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设的棚架存放,必须贮存在专用库房内。
  2.空瓶和充装后的重瓶必须分开放置,禁止混放。
  3.重瓶存放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4.充装量为500kg和1000kg的重瓶,应横向卧放,防止滚动,并留出吊运间距和通道。存放高度不得超过两层。
  第一百八十八条 液氯钢瓶的运输安全应遵守如下规定:
  1.钢瓶装卸、搬运时,必须戴好瓶帽、防震圈,严禁撞击。
  2.充装量为50kg的钢瓶装卸时,要用橡胶板衬垫,用手推车搬运时,应加以固定。
  3.充装量为500kg和1000kg的钢瓶装卸时,应采取起重机械,起重量应大于瓶体重量的一倍,并挂钩牢固。严禁使用叉车装卸。
  4.起重机械的卷扬机构要采用双制动装置,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确保正常。
  5.夜间装卸时,场地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第一百八十九条 液氯贮罐的充装、使用安全应遵守如下规定:
  1.充装液氯贮罐时,应先缓慢打开贮罐的通气阀,确认进入容器内的干燥压缩空气或气化氯的压力高于贮罐内的压力时,方可充装。
  2.贮罐车上输送液氯用的压缩空气,应经过干燥装置,保证干燥后空气含水量低于0.01%(重量百分比)。
  3.铁路罐车卸氯时,罐车的压力应高于贮罐0.15-0.2Mpa。罐车最高压送压力不得超过1.4Mpa。
  4.采用液氯汽化法向贮罐压送液氯时,要严格控制汽化器的压力和温度,釜式汽化器加热夹套不包底且应用热水加热,严禁用蒸气加热,出口水温不应超过45℃。汽化压力不得超过1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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