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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三十二条 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许可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勘察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工程测量、海洋工程勘察等。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
  (一)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含厂(矿)区内的自备电站、道路、专用铁路、通信、各种管网管线和配套的建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以及与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相关的工艺、土木、建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安全、卫生、节能、防雷、抗震、照明工程等的设计。
  (二)建筑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室外工程设计、建筑物构筑物设计、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小区规划设计及单体设计等,以及上述建筑工程所包含的相关专业的设计内容(包括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各类管网管线设计、景观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及建筑装饰、道路、消防、安保、通信、防雷、人防、供配电、照明、废水治理、空调设施、抗震加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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