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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许可;
  (三)违反资质审批程序作出准予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及时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资质的申请,交回资质证书,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企业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违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该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
  第三十一条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该企业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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