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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企业需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应当持资质证书增补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遗失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省级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其中,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市、州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省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省和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定期开展部分资质核查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企业违法从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其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企业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告知该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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