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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原资质证书正、复本复印件;
  (四)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个人工程业绩证明。
  第十五条 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日内,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有效期届满后,其资质自动失效。有效期届满90日后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不再受理资质延续申请,并由原发证机关收回资质证书。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规范、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六条 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取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丙级及丙级以上资质的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其中中央在汉、省属企业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证明材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其中,取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日内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取得建筑工程专业丁级资质,以及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变更结果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中央在汉、省属企业取得的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向省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企业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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