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六份,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二条 企业首次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五)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六)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七)工程勘察、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明及个人业绩材料;
(八)工程勘察、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与原聘用单位解聘劳动合同的证明及新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
(九)资质标准要求的其它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细则第十二条第(一)、(二)、(五)、(六)、 (七)、(九)项所列资料;
(二)工程勘察、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本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三)原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四)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工程业绩和个人工程业绩。
第十四条 企业增项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细则第十二条所列(一)、(二)、(五)、 (六)、(七)、(九)的资料;
(二)工程勘察、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本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