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乙级。
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结合我省实际,建筑、市政、电力、水利、公路等行业的部分专业资质设丙级。县或县级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工程设计企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资质可以设丁级,其承担业务范围限于所在的县或县级市行政区域内。
第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标准和各资质类别、级别企业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 申请工程勘察、设计丙级及丙级以上资质,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中央在汉、省属企业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公示时间为10日。其中,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省级初审,并将省级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申请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丁级资质,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或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或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县或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申请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中央在汉、省属企业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