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鄂建[2008]83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委(建设局):
现将《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与我厅勘察设计与科技处联系。
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二00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0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分类和分级
第五条 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结合我省实际,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乙、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级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