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清收盘活不良贷款
清收工作要坚持先内后外、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类盘活的原则进行。
1、对因城市信用社自身原因造成的不良贷款,严格实行在岗清收、下岗清收、赔偿清收、责任清收,对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企业经营不善形成的不良贷款,城市信用社立足自身,分清责任,采取奖罚并举的激励办法,积极帮助企业强化经营管理,树立诚信意识,尽快盘活不良贷款。
3、对恶意逃废城市信用社债务的,工商、税务、金融、评估机构、新闻媒体等部门多方联动,坚决予以打击,联手制裁逃废债行为。
4、对国家公职人员贷款或担保形成的不良贷款,由清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按照周发〔2006〕3号文件精神,对欠款人实行“三停五不”措施。通过行政手段清收无效的,采用法律手段进行清收。
5、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直接贷款或担保形成的不良贷款,要完善贷款或担保手续,由政府限期清收。
6、对进入法律程序待执行的不良贷款。公、检、法部门应做到快审、快判、快执行,对拒不履行判决的,及时采取查封、拍卖、划拨等方式强制执行。
(四)扩充资本金
按照监管部门“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必须达到8%以上”的要求,城市信用社拟增资扩股1.5622亿元。增资扩股对象包括政府和企业法人。(1)拟增扩财政股5000万元,加上原2000万元股金,总股金达7000万元,占资本总额的33%以上,确保政府为第一大股东。(2)拟增扩企业法人股1.0622亿元。
(五)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控机制
完善以董事会为中心的决策系统,以监事会为中心的监督系统,以经营班子为中心的经营系统“三位一体”的管理模式,健全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班子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使决策程序逐步规范科学,形成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职责分明、相互制衡,规章健全、运作有序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审慎经营的要求,根据业务的发展需要和经营管理的变化,对内控制度进行制定和完善,形成完整、系统的内控制度体系。并发挥检查职能,切实把好制度落实关,有效防范风险。
五、时间安排
1、准备阶段(2008年3月以前)。拟定方案,建立组织,为下步实施做好各项基础性工作。
2、实施阶段(2008年3月-12月)。2008年3月底前进行置换准备,完成选资、评估等各项手续,做好置换不良贷款前期准备工作;2008年9月底实施不良贷款置换,城市信用社与有关单位签订相关协议,完善各项手续,实现不良贷款的置换;2008年10月底前完成贷款置换非信贷不良资产。同时,2008年8月底前,向拟募集企业和个人发放招股说明,待财政、企业资金到账后,完成相关程序,充实城市信用社资本金;2008年9月底前清收盘活不良贷款1.5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