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根据《河南省信用建设促进会章程》规定的入会条件,河南省信用建设促进会应积极吸纳示范单位为会员单位共同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四章 培育信用市场需求
第十九条 加强信用评估结果和信用信息的应用。自2009年1月1日起,在资金市场、招投标市场、商品交易市场等方面建立信用准入制度,使用信用产品,逐步扩大到经济活动的各个领域,加快培育和完善信用市场需求。
(一)各地各部门在政府采购中要使用信用等级评估结果和信用报告,优先采购示范单位的产品;
(二)各地各部门在建筑、道路、矿产资源等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土地交易和医药采购等招投标中要使用信用等级评估结果和信用报告,示范单位优先进入招投标市场参与竞标;
(三)各地各部门在银行信贷、信用担保、贷款贴息、产业扶持、项目配套、费用减免等方面,要使用信用等级评估结果和信用报告,对示范单位给予优先支持;
(四)企业或单位间贸易往来、业务合作和业务代理,应使用信用等级评估结果和信用报告,对示范单位可优先考虑。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示范单位荣誉称号有效期为贰年。
第二十一条 建立示范单位信用档案制度。主要内容为:企业申报评审材料、单位概况、重大信用活动记录、企业综合信用报告等。
第二十二条 实行示范单位年度审核制度。省信用建设促进会每年将对示范单位进行例行检查,考核其信用建设工作。
第二十三条 利用省内外有关新闻媒体适时地宣传报道示范单位工作业绩。
第二十四条 示范单位如改变单位名称,要及时向省信用建设促进会报告,以便对其示范单位的称号进行相应更正。
第二十五条 示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已被确定的示范单位如信用水平下降或出现失信问题,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其称号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