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单位负责人基本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一条 参评单位参照第二章的标准,自我考核,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标准,应填报和提供如下材料:
(一)《河南省信用建设示范单位申报评审表》;
(二)本单位有关信用建设方面翔实的综合文字材料;
(三)工商营业执照及当地工商部门出具的合同履约信用相关证明;
(四)税务登记证及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信用相关证明;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近三年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市级以上行业监管部门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证明;
(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七)价格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八)环保守法相关证明(仅限生产制造业);
(九)安全生产相关证明(仅限生产制造建筑业);
(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三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
(十一)经信用评估机构评估AA级以上信用等级证书及信用评估报告;
(十二)在社会公益事业与精神文明创建方面的相关证明;
(十三)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所获省级以上荣誉证明。
第十二条 参评企业所在地行业监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应根据第十一条要求出具相关证明材料(表格式证明材料应在相关栏目内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三条 省级行业协会或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填报和出具的有关材料,经过审查同意并签署意见后,送省信用建设促进会复核。
第十四条 省信用建设促进会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和汇总后,提交省企业信用评审委员会评委会议集体评审,并提出评审报告。
第十五条 对评审通过的企业,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省企业信用评审委员会最终根据公示的结果,确认示范单位名单。
第十七条 通过公示确认的企业由省信用建设促进会统一授予“河南省信用建设示范单位”牌匾、荣誉证书和信用等级牌匾。最终申报企业评审材料由省信用建设促进会统一存档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