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示范单位的评定,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示范单位申报、推荐和评定工作,经严格考核和相关环节审查后,报送省企业信用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议评定。省企业信用评审委员会由省有关行业监管部门信用信息管理人员及专家学者共同组成。
第八条 示范单位申报、推荐和评定工作,由省信用建设促进会组织实施。
第九条 示范单位的评定工作,各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和省信用建设促进会均不得向申报单位收取评审费用。
第二章 评定标准
第十条 示范单位信用评定需要综合反映企业的信用状况,包括企业自身践行信用的状况,社会对企业信用与否的认可状况,及企业实现信用的基础保障状况。主要指标有:经营活动信用记录、经营行为信用记录、社会贡献信用记录、社会形象信用记录和管理信用记录等。示范单位,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产权关系清晰,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经济效益显著、业绩突出;
(二)重视自身信用建设,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准则,社会形象信用记录良好,在全省同行业中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
(三)重合同守信用,合同履约信用记录良好,无主动违约毁约行为;
(四)近三年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信用记录良好,无重特大质量事故发生;
(五)依法纳税,纳税信用记录良好,近三年无偷逃骗税等不良纪录;
(六)遵守会计法规制度,会计信息质量良好;
(七)银行信贷信用记录良好,无逃废债务行为;
(八)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职工劳动与社会保障信用记录良好,依法维护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九)遵守价格法规政策,价格信用记录良好,无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十)遵守环保法规政策,主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节能减排成效明显;
(十一)近三年无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十二)经社会信用评估机构评估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上;
(十三)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自觉维护自身信用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