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用建设示范单位评定实施意见(试行)
(豫整规办〔2008〕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信用企业,提高企业信用意识和整体竞争力,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入开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和《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豫政〔2006〕28号)精神,结合我省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以企业信用为重点,评定河南省信用建设示范单位(以下简称示范单位)。通过树立信用典型,引导和规范企业信用行为,探索和总结适合我省的企业信用建设方法和途径,为在全省范围内广泛全面地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积累经验,奠定工作基础。
第三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单位,包括工业、交通运输、建筑类,金融类,商品流通和商业服务类,卫生医疗、文化教育类,以及从事经济类业务和从事经济鉴证类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四条 示范单位信用评定以诚实守信作为企业基本行为准则,以诚实守信状况为评定内容,以企业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包括各类经营活动及凭借信用的借贷活动中能否诚实守信,做到遵法守规、履约尽责为评定依据。
第五条 示范单位信用评定的功能是反映企业综合信用状况,而不仅是反映企业还贷偿债的能力状况;示范单位信用评定旨在评定企业信用水准,而不反映企业的大小和实力强弱;示范单位信用评定标示的是企业信用建设结果,供社会公众认知企业信用状况的参考,而不是重在预测未来。
第六条 示范单位的推荐和评定工作,本着确保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按年度分行业综合评定,评定过程严格遵守程序。申报单位可以通过省级行业协会或省级主管部门进行申报,也可以通过省信用建设促进会申报,但不能同时在两个部门重复上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