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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省外贸厅、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出口产品研究开发项目专项贷款及贴息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申请贴息应提供的材料

  企业需提供的材料:

  (一)《山东省出口产品研究开发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件3);

  (二)与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及其分支机构签订的项目贷款合同及合同项下的借据和利息结算清单(复印件)。

  各市财政局需提供的材料:

  (一)贴息资金申请报告;

  (二)《山东省出口产品研究开发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件4);

  (三)经初审后的企业贴息申请材料。

  第十六条 各市财政局应于次年7月底前将贴息申请文件及相应资料报送省财政厅。省属驻青岛市企业的贴息申请资料经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确认后按上述时间要求直接向省财政厅申报。

  省财政厅在对各市和省属驻青岛市企业的贴息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后,由省财政厅办理拨款手续。贴息资金将按财政预算级次逐级拨付到贷款企业,同时抄送省外经贸厅、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七条 申请、取得贴息资金的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贷款贴息资金;

  (二)挪用或截留侵占贴息资金;

  (三)拒绝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或对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不予配合。

  第十八条 出现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规定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以下处理:

  (一)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收回已取得的贴息资金;

  (三)建议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各市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市中行的协调配合,认真做好贴息申请资料的审查和贴息资金的核算等工作。同时,应对拨付的贴息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贴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和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山东省出口产品研究开发项目专项贷款申请表

  金额:万美元、万元
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 海关编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进出口业务备案号码 上年度自产产品出口额 
主要产品 
贷款项目情况项目名称 预计效益 
项目内容 
项目总额 贷款金额 贷款期限 
贷款保障 
上年决算销售额 资产总额 资产负债率 
盈亏额 流动资产 所有者权益 
贷款申请理由:  此声明以上申报内容无讹并承担法律责任。       (企业公章) 企业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外经贸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财政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贷款银行推荐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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