⒊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
⒋税务登记证;
⒌有权部门批准的企业章程或合资、合作的合同或协议,验资证明(限于新成立的企业);
⒍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需提供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办理借款、担保事项有限制的,须提供董事会(股东会)同意的决议或授权书,并提供董事会(股东会)成员及法定代表人名单和签字样本等;
⒎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和近期财务报表;
⒏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⒐抵、质押物的权属证明以及有权处分人同意抵、质押的承诺书,抵、质押物价值评估材料、保险单等;
⒑特殊行业的企业还需提供有权批准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
⒒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各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和市中行联合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于4月15日前由市中行将已经三家初审同意上报的项目直接报送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报送的资料包括:
(1)《山东省出口产品研究开发项目专项贷款申请汇总表》(见附件2);
(2)项目专项贷款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1);
(3)出口产品研究开发项目简介。重点介绍项目内容、可行性、预期效益,以及项目企业对贷款的偿还及担保能力等情况。
3、省属驻青岛市的企业直接向省外经贸厅提出申请,申报时间和所需材料参照本条第1项的有关规定执行。省外经贸厅初审后于每年3月底前将同意推荐的项目送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于每年4月15日前,对省外经贸厅推荐的项目是否符合贷款条件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专项贷款审核和发放
1、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对全省专项贷款申报情况进行汇总,并及时组织项目贷款的评审和发放等工作。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应及时将评审结果及贷款发放意见通知各市中行,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
2、各市中行收到省行通知后,及时与项目企业联系,快速启动贷款审批绿色通道,适当简化贷款审批环节,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3、贷款的批准和发放必须以满足中国银行认可的贷款条件、经中国银行授信评审并落实具体授信条件为前提。
4、专项贷款的申请,原则上按本办法的要求每年办理一次。对于特需支持的重点项目,企业可以按照程序随时申报。
第十三条 专项贷款发放情况反馈
各市中行及其分支机构于6月底前将专项贷款发放详细情况以附表五的形式上报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并报告当地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汇总全省情况报告省财政厅和省外经贸厅。
第三章 专项贷款贴息的申报、审核和管理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对企业按本办法规定取得的专项贷款给予贴息。同一研发项目只贴息一次,贴息率为两个百分点。贴息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对经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和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同意展期的项目,可延长贴息,但不得超过展期期限。对借款单位逾期不归还银行贷款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不予贴息。
贴息项目未列入其他贴息计划,或虽已列入其他贴息计划,但累计贴息资金不能超过企业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