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与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合作协议的主要条款包括:
1、专项贷款总额度为专户内专项资金数额的五倍。
2、专项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3、专项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对确需延长贷款期限的,由企业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经贷款银行逐级上报,省级银行征得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同意后可办理展期,展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4、对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银行在收到企业正式、合规的贷款申请材料后,应尽快组织评审并向企业发放贷款,办理时间在2个月以内。
5、专项贷款的风险由贷款银行独立承担。
第二章 专项贷款的范围、条件及申请程序
第八条 专项贷款的项目范围:
1、高新技术和机电产品出口研发项目;
2、提高出口产品质量和档次、增加品种(规格)、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的研发项目;
3、推动出口产品结构调整的研发项目;
4、节能降耗,减少污染、促进环境保护的研发项目;
5、对实施出口创品牌建设和科技兴贸战略的企业从事出口产品研发优先支持。
第九条 申请使用专项贷款的企业须具备的条件:
1、在山东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型出口企业;
2、取得进出口业务经营资格,上年度有自产产品出口的实绩;
3、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70%,上年度为盈利企业;
4、具有必要的项目研发设备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5、企业信誉良好,无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记录。
第十条 申请使用专项贷款的项目须具备的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技术政策;
2、技术创新性较强,国际市场竞争力和出口前景好;
3 、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具备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要求的贷款条件。
第十一条 专项贷款项目推荐程序
1、申请使用专项贷款的市级以下企业,于3月底前向企业所在市外经贸局、财政局和市中行提出申请,并提报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贷款项目的内容、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促进出口创汇预计情况等。
(2)《山东省出口产品研究开发项目专项贷款申请表》(见附件1)。
(3)证明贷款项目符合贷款条件的资料。如进出口业务备案登记表、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立项审批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或项目立项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备案许可等。
(4)证明企业符合贷款条件的资料。具体包括:
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⒉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