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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省外贸厅、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出口产品研究开发项目专项贷款及贴息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省外贸厅、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出口产品研究开发项目专项贷款及贴息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财企〔2006〕29号)


各市财政局、外经贸局,中行各市分行,省属有关企业:
  为加大企业出口产品研究开发扶持力度,进一步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提高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共同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出口产品研究开发项目专项贷款贴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山东省出口产品研究开发项目专项贷款贴息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金融资金的导向作用,进一步加大企业出口产品研究开发的扶持力度,优化产品结构,推动产业升级,规范和加强出口产品研究开发项目专项贷款及贴息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口产品研究开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厅每年存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专项用于支持生产型出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不含青岛市企业)出口产品研究开发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出口产品研究开发项目专项贷款(以下简称“专项贷款”),是指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省财政厅专项资金规模确定并专项用于支持企业进行出口产品研究开发项目的贷款。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出口产品研究开发项目专项贷款贴息(以下简称“专项贷款贴息”),是指省财政厅对省内企业按照《实施办法》规定从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及其分支机构取得的专项贷款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的贴息。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专项贷款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和滚动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专项贷款及其贴息事项按照下列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及账户管理和专项贷款贴息工作。具体包括确定每年需要划入专户的财政资金规模;负责专项贷款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督检查;会同省外经贸厅确定专项贷款支持的方向和重点等工作。

  省外经贸厅负责专项贷款使用方向的规划、项目组织推荐及跟踪问效等工作。具体包括根据外经贸形势发展需要,与省财政厅协商确定专项贷款每年支持的方向和重点;负责向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推荐符合贷款条件的省级企业出口研发项目等工作。

  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负责专项贷款发放及其管理工作。具体包括每年根据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确定的支持重点、贷款规模和推荐项目,自主考察、审核发放和回收贷款;负责全省专项贷款发放情况的统计工作,并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通报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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