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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周政办[2008]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泛区农场,周口监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建立国土资源动态巡查责任制和土地执法长效机制,严厉打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巩固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成果,保护国土资源,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政府责任,严格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一把手对本辖区内的土地利用、耕地保护负总责,为第一责任人。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要依法审批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违法违规批地、供地。要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利用土地,按国家用地标准核定面积,不得突破规划、计划供地。能利用劣地的不用好地,能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的,不占或少占耕地。

  严格实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问责制”,在辖区内出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建设的,对非法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行为制止、打击不力的,征地中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引发群众性事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制度不能落实的,征地和用地税费欠缴的,滥挖乱采造成国土资源严重破坏的,除追究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实行目标责任考核,严格领导责任追究。对责任落实、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对在耕地保护、维护土地市场建设、执法监察工作落实和违法用地处理等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对因工作不力,一年内辖区内多次发生较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或在全省有影响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或因组织不力导致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不到位,影响恶劣的,对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瞒案不报、压案不查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体系,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能

  要建立和完善市、县(市、区)、乡(镇)、村四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网络。层层落实责任制,完善职能,明确分工。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2号)文件精神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总体要求,明确管理范围,完善执法监察职能。要建立起与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调一致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村级设立国土资源协管员,形成体系健全、机构完善、协调联动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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