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矛盾和冲突,影响执行效力的;
(四)已经明显过时,应当予以废止的。
四、清理方法
(一)成立清理工作领导小组
按照“谁制订、谁负责”的原则,市政府成立以市政府秘书长游保峰为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李国胜、市政府办公室副调研员徐震为副组长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市政府法制办合署办公,徐震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市政府办公室机要科、市政府法制办以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
(二)明确分工,各负其责
1、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文本的提供;
2、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将规范性文件分解到各执行部门;
3、市政府各执行部门对本部门执行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对1981年1月1日以后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逐件提出废止或修订意见,对 1981年1月1日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如需保留的,提出保留意见,否则,原则上一律废止;
4、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各执行部门提出的清理意见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5、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审查意见综合审定汇总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6、市政府网站将清理结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社会公布;
7、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写出清理工作总结报告以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向省政府报告。
五、工作步骤
这次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一)组织动员阶段(从现在起至5月20日)。制订清理工作方案,明确清理工作任务,保障清理工作条件,抽调清理工作人员,召开清理动员大会。
(二)清理审查阶段(5月21日至9月30日)。对规范性文件进行逐件清理并提出该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应予修订或应予废止的具体意见或建议。清理意见和建议汇总后,按照办文程序提交市政府审定。清理结果要按照《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的规定向社会公布。
(三)验收总结阶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对清理工作进行总结,写出清理工作总结报告,上报省政府。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清理工作总结应当在10月15日前完成并上报市政府,市政府要组织检查组对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清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