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规划管理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建设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市中心城区开发项目节约集约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周政办[2008]73号)
川汇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周口市规划管理局、周口市房地产管理局、周口市建设委员会、周口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市中心城区开发项目节约集约建设的意见》(周规〔2008〕59号)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市政府已出台的鼓励建设高层的相关文件与该通知不符的以该通知为准。
二○○八年七月七日
关于加强市中心城区开发项目节约集约建设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城市土地利用率,改善城市形象,提高城市品位,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市中心城区开发项目节约集约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开发项目规划审批,节约集约土地资源
1、凡今后新建项目要严格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引导适度建设高层的要求,合理确定房地产开发、公共建筑、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项目建筑密度、容积率及高层比率,住宅小区小高层(8-12层)比率建筑基底面积占建筑基底总面积不得低于45%、高层(13层及以上)比率建筑基底面积占建筑基底总面积不得低于20%。
2、对已规划审批未开工的建设项目要按照新建项目规划建设小高层、高层建筑的要求重新调整规划,并享受市政府开发项目节约集约建设的优惠政策。
3、旧城改造项目根据地理位置、周边环境,合理配置高层建筑。
4、中心城区主干道两侧、沙河沿岸、东行政新区、市经济开发区商业住宅区及城市重点部位要严格控制规划,限制多层开发,建设高层建筑,节约城市资源,丰富城市景观。
二、开发项目节约集约建设优惠政策
1、 凡规划建设20层以上(含20层)的高层建筑,城市设施配套费及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含规划、土地、城建、房管、城管、环保、园林、气象、物价、文化等部门的相关费用,下同)和政府基金全免;涉及到事业单位服务性收费,按照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的30%收取。
2、凡规划建设13-19层的高层建筑,城市设施配套费及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基金按规定标准收取30%;涉及到事业单位服务性收费,按照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的30%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