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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


  (八)法制部门

  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起草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依法裁决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九)宣传部门

  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做好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提高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十)纠风部门

  对相关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和行业作风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行业不正之风及违纪违规等行为。

  (十一)财政部门

  加强对罚款、收费等票据的监管;根据工作实际,将治超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保障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十二)军队、武警部门

  查处军队、武警车辆违规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会同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开展打击假冒军队武警车辆行动,追缴欠缴的各种规费。

  四、工作措施

  (一)源头监管

  1、各县(市、区)、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本辖区内非法超限超载的源头治理。要加大宣传力度,教育、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和从业人员深入了解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危害,自觉遵守相关规定。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道路运输和物流企业、煤炭、沙石材料及其他矿产品生产和经营企业、货源场站、分装货场等加强监督,确保车辆按国家规定装载、配载,坚决禁止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

  2、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47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2〕768号)的规定,对已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辆生产企业加强监管力度,发现机动车不符合国家标准强制性规定或虚假标定车辆技术数据的,逐级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取消该产品《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资格。

  3、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做好货运汽车的登记、检验工作,继续做好免费变更“大吨小标”车辆行驶证的换发工作。发现不符合国家标准强制性规定的车辆,不予登记、检验,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同级发展改革、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

  4、工商部门要继续按照整治车辆非法改装企业的要求,会同发展改革、质量技术监督、交通等部门依法查处生产、销售拼装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行为。加强公路沿线煤场、沙石料场等货物集散场所监督管理,取缔无证、无照货物集散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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