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门
1、负责全市治超工作信息的收集、综合协调工作;
2、派驻运管人员深入货场、码头、配载场及大型工程建材、大型化工产品等货物集散地,在源头进行运输装载行为监管和检查,防止车辆超限超载;
3、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及信誉档案,登记、抄告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企业等信息,并结合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进行源头处罚;
4、调整运力结构,采取措施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取集装箱、封闭厢式货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5、将路面执法中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通报有关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查处工作。
(二)公路部门
1、负责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检测称重、卸载和处罚;必要时可配合公安部门对超限超载车辆实施引导;
2、负责治超检测站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3、负责流动治超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三)公安部门
1、加强车辆登记管理,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
2、配合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配合开展流动治超工作;
3、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
4、依法查处阻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发展改革部门(含经贸部门、物价部门)
1、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监督、检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查处违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2、指导和监督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制定超限超载车辆卸载、货物保管、停车管理等收费标准。
(五)工商部门
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
(六)质监部门
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定期公布经整治验收合格的承压类汽车罐车充装站单位名单;实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七)安全监管部门
加强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严禁超载、混装;选择主要公路沿线的大中型化工企业作为危险化学品的超载车辆卸载基地;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特别重大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