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设立广州岭南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批复
(粤财工〔2008〕174号)
张维建、阳振华:
你们报来《关于设立广州岭南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广州岭南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广州岭南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债务、执业风险等承担责任。
二、同意张维建、阳振华为广州岭南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股东。担任股东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过渡期末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企〔2008〕43号)规定的专职条件,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报我厅备案。
三、同意张维建为广州岭南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四、张维建(注册证号:44000165)、阳振华(注册证号:44000332)、张卫敏(注册证号:44030093)、叶敏瑜(注册证号:44020024)、关素华(注册证号:44000240)、曾伟军(注册证号:44000212)、邹淑琼(注册证号:44000317)、梁筱菁(注册证号:44000207)等8人为广州岭南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30日内完成转所手续。
五、广州岭南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资总额为人民币30万元,办公地址在广州市越秀区华乐路53号华乐大厦南塔18楼22单元。
六、广州岭南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可从事各类单项资产评估、企业整体资产评估以及市场所需的其他资产评估或者项目评估。
七、广州岭南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及其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资产评估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八、广州岭南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设立后,其业务活动和日常管理应接受省财政厅和省资产评估协会的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