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撤回广东广兴嘉华会计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的决定
(粤财会〔2008〕44号)
广东广兴嘉华会计师事务所:
经我厅核实,你所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不符合《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
七条规定的设立条件,且未按该办法第
四十八条在规定期限内就上述情况向我厅备案。
根据《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
四十八条规定,现决定撤回你所的设立许可。你所应当在2008年7月20日前向我厅交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你所不得承接新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