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防空地下室报建审批工作细则》的通知
(穗人防法〔2008〕156号)
各建设单位,各区、县级市人防办,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报建审批工作,我办拟定《广州市防空地下室报建审批工作细则》。现该《细则》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发布施行,现印发你单位,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广州市防空地下室报建审批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防空地下室报建审批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以下简称
《省实施办法》)和《
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结合我市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城市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的民用建筑,应当按照《
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第
十九条规定建设防空地下室。对不同建筑类型或结构类型的民用建筑,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于含有裙楼的塔楼式建筑物,层数超过10层(含10层)的,其应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为以下两部分之和:
1.塔楼部分:取塔楼对应的首层面积。
2.裙楼部分:裙楼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取裙楼地面建筑面积的2%;裙楼基础埋置深度大于或等于3米的,按裙楼对应的首层面积计算防空地下室面积,当该部分防空地下室面积超过裙楼地面建筑面积的10%时,按10%计算。
(二)基础埋置深度大于或等于3米的9层以下(含9层)民用建筑物,按首层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