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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印发市委组织部《关于贯彻落实党员领导干部任职谈话和日常谈话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二)日常谈话。党员领导干部在任期内个人有思想或作风问题、考察考核或民主评议情况需向干部本人反馈、干部受到表彰奖励或批评处分、干部退休时,上级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必须及时与干部进行谈话。干部学习培训或出国(境)较长时间、干部下基层挂职锻炼、群众反映干部存在突出问题、干部工作或生活遇到重大事项或较大困难和失误导致状态不佳、干部本人要求向组织汇报思想或反映问题、干部本人及其家庭成员有苗头性、倾向性或其他值得注意的问题时,有关负责人也应及时与干部进行谈话。谈话的主要内容是:听取谈话对象的思想、工作汇报以及征求对组织的意见和建议;了解掌握谈话对象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反馈谈话对象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的需要提醒注意或纠正的苗头性问题,指出缺点、差距,提出希望、要求。日常谈话的内容可根据谈话对象的具体情况有所侧重。

  四、谈话原则和基本要求

  (一)谈话原则。党员领导干部任职谈话和日常谈话工作,要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肃认真、突出主题、重在教育、及时有效”的原则进行。

  (二)基本要求。谈话人在谈话前,要做好充分准备,详细了解谈话对象的情况,确定谈话重点;谈话时,应注意营造宽松的沟通氛围,按照谈话内容的要求,认真负责地向谈话对象通报情况,听取意见,指出问题,提出希望。谈话对象要端正态度,正确认识和对待谈话,珍惜党组织对自己的关心、爱护和帮助,实事求是地汇报思想、反映情况、说明问题。对存在的问题,要深刻剖析原因,虚心接受教育,认真抓好整改。谈话对象在谈话中所反映的有关情况、问题和要求,谈话人要根据不同情况认真处理。涉及信访举报问题的谈话,谈话人不得向谈话对象透露举报人的单位、姓名或将举报信件直接交谈话对象阅看,相关工作人员对有关内容要严格保密。谈话对象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或打击报复。对失泄密及搞打击报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组织实施

  全市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高度重视党员领导干部任职谈话和日常谈话工作,认真组织实施好干部谈话制度。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切实履行谈话职责,广泛深入地开展谈话,推动谈话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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