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印发市委组织部《关于贯彻落实党员领导干部任职谈话和日常谈话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二、谈话对象和责任分工

  (一)谈话对象。包括全市各级党委(党组)管理的需要进行任职谈话和日常谈话的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其他需要谈话的党员领导干部。对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需要进行任职谈话和日常谈话的,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责任分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谈话制度。市直局以上单位、区(县级市)、街(镇)及其直属单位的党员领导干部,由上一级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谈话。其中,领导班子党政正职领导干部,一般由上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或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谈话;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同级别的其他领导干部,一般由上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谈话。部门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的党员领导干部,一般由所在部门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谈话。

  三、谈话形式和主要内容

  党员领导干部任职谈话和日常谈话一般采取个别谈话与集体谈话相结合、组织约请谈话与个人要求谈话相结合、定期谈话与不定期谈话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党员领导干部个人存在问题的,可进行个别谈话;领导班子或党员领导干部存在共性问题的,可进行集体谈话。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与下一级党政正职谈话每届至少一次;分管负责人与所分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谈话每年至少一次,与所分管部门班子其他成员谈话每届至少一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经常与所联系的领导干部谈话,每届至少一次。有关领导应根据计划安排和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约请干部进行谈话。干部个人也可主动向有关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提出谈话要求。

  (一)任职谈话。党员领导干部因提拔、交流、轮岗等发生职务变动时,上级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的负责人一般应当在组织决定任职后一周内与干部进行任职谈话。谈话的主要内容是:组织决定及任职的主要理由,组织对谈话对象的基本评价和群众的反映,新任职岗位的职责和要求,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勤政廉政方面的要求及其他需要提醒注意的事项;听取谈话对象本人的想法和意见;向谈话对象提出希望和要求等。属于交流任职的,还应当向谈话对象阐明干部交流的目的和意义,肯定成绩,提出要求,并介绍新任职单位及其领导班子的主要情况。任职谈话的内容可根据谈话对象的具体情况有所侧重。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