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设立广州宏建资产评估事务所的批复
(粤财工〔2008〕218号)
文永红、卢青云:
你们报来《关于设立广州宏建资产评估事务所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由广东宏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采取分立方式设立广州宏建资产评估事务所。广州宏建资产评估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债务、执业风险等承担责任。
二、同意广东宏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资产评估资格由广州宏建资产评估事务所继承。广东宏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不得继续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和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并将《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证书编号:44020024)交回我厅,以及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三、根据广东宏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与广州宏建资产评估事务所签订的分立协议的规定,广东宏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分立前的资产评估业务法律责任、资产评估业务档案由广东宏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负责继续承担和保管。
四、同意文永红、卢青云为广州宏建资产评估事务所的合伙人。担任合伙人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过渡期末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企〔2008〕43号)规定的专职条件,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报我厅备案。
五、同意文永红为广州宏建资产评估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六、文永红(注册证号:44030009)、卢青云(注册证号:44000136)、陈丽冰(注册证号:44000132)、詹益玲(注册证号:44020012)、高星(注册证号:44000133)等5人为广州宏建资产评估事务所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30日内完成转所手续。
七、广州宏建资产评估事务所出资总额为人民币50万元,办公地址在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路33号6楼E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