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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设立广州中立资产评估与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的批复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设立广州中立资产评估与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的批复
(粤财工〔2008〕266号)


谭小明、黎厦:

  你们报来《关于设立广州中立资产评估与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由广东中瑞新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即原广东新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采取分立方式设立广州中立资产评估与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广州中立资产评估与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债务、执业风险等承担责任。

  二、同意广东中瑞新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即原广东新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资产评估资格由广州中立资产评估与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继承。广东中瑞新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即原广东新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不得继续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和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并将《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证书编号:44020037)交回我厅,以及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三、根据广东中瑞新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即原广东新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与广州中立资产评估与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签订的分立协议规定,广东中瑞新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即原广东新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7年12月31日前的资产评估业务法律责任和资产评估业务档案由广东中瑞新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即原广东新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继续承担和保管;广东中瑞新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即原广东新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8年1月1日后的资产评估业务法律责任和资产评估业务档案转由广州中立资产评估与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负责承担和保管。

  四、同意谭小明、黎厦为广州中立资产评估与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的股东。担任股东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过渡期末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企〔2008〕43号)规定的专职条件,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报我厅备案。

  五、同意谭小明为广州中立资产评估与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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