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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广府函〔2008〕1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2007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7〕54号)精神,为做好我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费标准
  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几个问题的通知》(川府发〔1999〕38号)规定:义务兵由安置地政府按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2~4倍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费,志愿兵(转业士官)由安置地政府按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5倍发给一次性安家补助费,以市统计局提供的广元市2007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6998元计算,2007年底城镇退役义务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费为34000元,在此基础上城镇复员士官从第3年起,每增加1年军龄,增发500元;服现役满10年的转业士官一次性安家补助费为51000元,每增加1年军龄增发1000元,对服现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增发500元,荣立二等功的增发2000元,荣立一等功的增发5000元。
  自2008年起,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费标准,随着本地区公布的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调整自然增长,不再另行公布。
  二、单位缴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标准
  凡是有接收安置任务但难以安排就业岗位的单位,必须按标准向政府安置部门缴纳安置有偿转移金,安置有偿转移金作为预算外资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根据2007年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精神,城镇退役义务兵、转业士官安置有偿转移金标准与一次性经济补助费标准一致。
  三、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标准
  按川府发〔1999〕38号文件规定,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按月发放。根据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低保障标准提高补助水平的通知》(广府办函〔2007〕314号)文件精神,从2007年8月起,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165元/月。因此,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费调整为165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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