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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公用事业监管暂行办法


  (三)负责作业养护工作的单位,通过直接委托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作业养护单位负责参与建养交接验收,对公用设施进行养护作业,接受主管部门、专业管理单位的监督考核,保证满足养护质量要求。

  第二十六条 主管部门在选择专业管理单位时,应当制定具体的选择方案,报管委会审批,并与所确定的专业管理单位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主管部门应当在协议中就公用设施的养护内容、费用、质量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做出具体明确的约定。

  第二十七条 专业管理单位应当按《委托管理协议》的要求制订科学合理的管理组织方案、养护管理实施细则和奖罚办法等有关管理制度,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专业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行业特点,针对不同的养护区域、养护专业提出选择作业养护单位的方案或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主管部门、专业管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与养护单位签订三方的《养护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养护的内容、费用、期限、质量标准、监督考核,以及三方的权利、义务等。

  第三十条 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养护单位进行培训、指导,按照《养护合同》的约定对养护单位的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和核拨养护费用,并将相关资料上报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专业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公用设施的使用情况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日常维修、大中修建议,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按照开发区相关管理规定及技术规范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公用设施发生正常养护以外损坏的,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并按照规定程序组织维修。

  公用设施发生意外抢险的,涉及到的其他专业管理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对因抢险而损坏的公用设施,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修复。

  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因维修、修复所发生的费用和相关资料及时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三条 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制订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向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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