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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公用事业监管暂行办法

  (八)负责核算和监控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的成本;

  (九)拟订公用事业项目特许经营实施方案,并负责特许经营项目经营权的招标、招募等具体组织工作;

  (十)负责特许经营项目经营协议的谈判与签约,并按照经营协议实施对特许经营项目监管;

  (十一)依法维护公用事业市场秩序,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管委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开发区计划、物价、规划建设、环保、财政、审计、卫生防疫、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劳动、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能。

  监管部门之间应当信息共享,建立监管协同联动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第六条 开发区公用事业产品或服务价格由开发区价格管理部门依照法定原则、方法和程序制定。

  不属于政府定价的产品或服务价格由经营者自行制定,并报价格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主管部门在充分考虑招商引资、资源节约以及生产经营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提出公用事业产品或服务价格调整意见,报价格管理部门。

  价格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进行价格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实施。

  第八条 公用事业监管工作人员不得妨碍经营者、管理者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在其所监管企业或关联企业兼任职务。

第三章 非政府投资类公用事业的监管

  第九条 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非政府投资类公用事业(以下简称“公用事业”)各专业的专项规划,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专项规划应随经济发展和招商引资的需求,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条 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专项规划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提出公用事业建设储备项目和年度建设项目指导性计划草案,配合计划管理部门编制年度建设项目指导性计划。年度指导性计划应包括项目的建设规模、投资规模、年内计划完成投资额、资金来源、开竣工时间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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