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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公用事业监管暂行办法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令
(第129号)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公用事业监管暂行办法》于二00八年八月二十日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20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00八年九月二十三日起实施。

主 任 何树山

二00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公用事业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公用事业经营行为,加强公用事业监管,维护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公用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用事业是指供水(包括自来水、新水源)、电力、燃气、热力、市政(包括排水、道路、桥梁)、绿化、城市公共照明、污水处理、公共交通等行业。

  本办法所称非政府投资类公用事业是指供水(包括自来水、新水源)、电力、燃气、热力等行业。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类公用事业指市政(包括排水、道路、桥梁)、绿化、城市公共照明、污水处理等行业。

  第三条 对公用事业的监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与效率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二章 监管部门及职责

  第四条 开发区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是开发区公用事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负责制订有关开发区公用事业发展的政策;

  (二)负责公用事业经营者市场准入的审核;

  (三)负责监督非政府投资类公用事业项目的建设进度;

  (四)负责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管;

  (五)负责公用事业生产和运营安全的监管;

  (六)负责公用事业经营、养护、管理状况的考核与评估;

  (七)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区域性公用事业应急处理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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