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令
(第130号)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指定摊贩经营区域管理暂行办法》于二00八年八月二十日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20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00八年九月二十三日起实施。
主 任 何树山
二00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指定摊贩经营区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指定摊贩经营区域法制化和规范化管理,依据有关法规,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指定摊贩经营区域是指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批准在开发区设置的摊贩集中经营区域。
指定摊贩经营区域设置方案由开发区城市管理部门提出,并征得规划等部门意见后,报管委会批准。
第三条 开发区开办指定摊贩经营区域应当遵循合理安排、严格管理和公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 开发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指定摊贩经营区域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牵头协调规划、市政、工商、公安、公安交管、消防、卫生、安监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开发区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以下简称“管理服务单位”)对指定摊贩经营区域进行日常管理和服务。
第六条 开发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与管理服务单位签定《委托管理协议书》,以明确约定委托事项及双方权利义务。
第七条 管理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公开、公平、有序的原则确定摊位经营者。
第八条 管理服务单位应当与摊贩签订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九条 管理服务单位应当根据《委托管理协议书》建立、健全摊位管理制度,并加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