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管理人员应当佩戴标志,文明服务,按照职责做好日常巡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公园建设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担公园建设设计、施工的,对设计、施工单位处以设计、施工费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
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擅自占用、挖掘公园绿地的;
(二)擅自砍伐、移植或者非正常修剪公园树木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公园内设置游乐、康乐、商业服务等设施,举办展览等活动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扩大经营面积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车辆擅自进入公园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恐吓、捕捉、伤害动物的;
(二)污损、毁坏公园设施、设备的;
(三)擅自在公园内垂钓、宿营的;
(四)在非游泳区域内游泳的;
(五)占用公园设施场地非法牟利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损毁花草树木,进入草坪绿地的;
(二)携带动物进入动物园及携带犬类进入其他公园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随地吐痰,随地便溺的;
(二)乱丢果皮、纸屑、烟头、冰棍杆、塑料包装等废弃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