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向市委报告紧急情况工作的通知
(宁委办发〔2008〕19号)
各区县委,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党委、党组,市各直属单位党委:
6月2 日凌晨3:00 左右,南京长江大桥南引桥第一桥孔下方的小商品摊位发生火灾。市公安消防部门接报后,迅速调集6辆消防车赶赴现场扑救,相关区县、部门也组织力量到场救援。至凌晨4:14,大火被扑灭,无人员伤亡。此次火灾过火面积约500平方米,因第一桥孔受损变形,从6月2日上午7:40起,南京长江大桥实施临时交通管制,对南北交通产生了较大影响。
事发后,有关区县、部门虽迅速采取应急措施,果断处置了这起突发事件,但未按规定及时向市委报告这一重要紧急情况,致使距事发7小时(6月2日上午10:30)以后,市委才获悉火灾情况。市委主要领导就此提出了严肃批评,要求有关区县、部门认真查找原因,引以为戒,切实履行向市委报告紧急情况的重要职责。为认真贯彻市委主要领导的指示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向市委报告紧急情况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及时准确地向上级党委报告紧急情况是一项重要的组织原则,中央办公厅和省、市委办公厅曾多次发文三令五申,各区县、市各有关部门对此要高度重视,要从构建和谐社会和加强执政、行政能力建设的高度来认真对待,切实履行向市委报告紧急情况的重要责任。
二、各区县、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应急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区县、本部门报告紧急情况的工作机制,落实报告紧急情况工作各项责任,从思想、组织和措施三个方面扎扎实实地做好向市委报告紧急情况工作。
三、各区县、市各有关部门办公室主任要认真履行报告紧急情况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明确专人负责报告紧急情况工作,与市委办公厅总值班室、信息处建立并保持工作联系,确保辖区范围、职能范围内各项紧急情况迅即处置、及时报告。
四、要按照宁委办发〔2005〕43号文件《南京市机关贯彻〈江苏省党委系统值班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的规定程序,及时准确地向市委报告紧急情况。一般紧急情况应书面报告。重要紧急情况应先口头报告主要内容,口头报告不应迟于获悉紧急情况后半小时;随后应书面报告详细内容或口头续报紧急情况至处置过程结束。重要紧急情况处置结束后,应向市委递交完整的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