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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小工业用盐及部分食品工业用盐中海湖盐有关价格问题的批复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小工业用盐及部分食品工业用盐中海湖盐有关价格问题的批复
(鄂价工农函[2008]55号)


省盐业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恢复小工业用盐价格的请示》和《关于要求上调海湖盐市场供应价格的请示》收悉。为有利于小工业用盐及海湖盐的生产及经营,满足市场需要,根据国家盐价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经研究,同意小工业用盐恢复执行省物价局鄂价农字[1996]30号文件规定的价格水平,同时对海湖盐的销地批发价格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小工业用盐出厂价为313.8元/吨,产区批发价为397.8元/吨,销地批发价为628.10元/吨。以上小工业用盐的厂、销价格均为不含增值税的中准价格,允许生产经营企业以中准价格为基础,在10%幅度内上下浮动。

  二、用于肠衣、味精的海湖盐销地含税批发价格调整为1200元/吨,其他用途的海湖盐销地含税批发价调整为900元/吨,其中农产品加工用盐的批发价格可适当下浮,下浮幅度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用于味精、肠衣的井矿盐与海湖盐执行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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